公开信息中并无彭东伟离任的去向,也没有其被查的通报。判决书显示,他于2024年3月23日被蕉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4月30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d, G& b4 [5 v6 j$ l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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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彭董伟在担任兴宁联社办公室主任、兴宁农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期间,接受广东某某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某君的请托,通过向时任兴宁联社理事长肖志勤、兴宁农商银行董事长杨帆打招呼并获得同意后,为何某君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4次收受何某君送款579万元,其个人实际所得439万元。 ; D: M; X4 W/ Y' U. O; o: U/ [$ O; @- R' R5 X
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2019年8月及11月、2020年12月,何某君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通过其公司承建商钟某星找到彭东伟请求帮忙贷款,承诺将贷款发放金额的3%送给彭东伟。彭东伟先后向肖志勤、杨帆打招呼并获同意,何某君控制的公司四次获得贷款3500万元、4000万元、5300万元、6500万元。 $ B+ v) |$ h7 [7 R5 ?% f* O5 J+ B" @& y: S
获得贷款之后,何某君按照约定四次将105万元、120万元、159万元、195万元送给彭东伟,第三次系通过何某君妻子钟某香的账户转账至彭东伟控制的其他账户,第四次系通过公司账户转账150万元,剩余45万元让其儿子何某东送给彭东伟。 - p: s9 W$ c4 y8 c" _ N; a4 T/ a% {1 c: W; L# }7 v& M/ l
何某君每次送款之后,均要求彭东伟感谢肖志勤、杨帆。彭东伟收下后,第一次送了10万元给肖志勤,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二次送了30万元给杨某,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三次送了30万元给杨某,送了10万元给钟某星,第四次送了20万元给杨某,送了20万元给钟某星,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购买别墅和个人生活开支。 & n3 ] Q2 K' H" R1 t5 ^1 h; Y* s5 Q4 _9 O- l# i
辩护律师:没造成银行损失、其妻子患癌需治疗7 e) L2 O0 E2 O/ e
7 a7 I# N7 \, T- T3 w 公诉机关认为,彭东伟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东伟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已退回个人所得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另一位辩护律师补充意见称,彭某伟的悔罪表现突出:在监察委调查期间,虽然监察委已经掌握了受贿的线索,但是受贿的事实是彭某伟个人主动全面地向监察机关主动交代的;彭东伟积极主动地做家属工作,把全部个人所得款项退回监察机关的指定账户。其主动交代与家属退款都是在证人作证之前。 * C. k4 O4 b' f6 p2 x" {0 |4 Y( D, O" S
法院审理认为,辩护律师提出彭东伟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彭东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扣押的439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蕉岭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 C1 a. t! Z* J G6 D/ \; X( ~( c+ `& q' |) C, ]
送款之人系当地知名企业家 公司已成失信被执行人 / \7 P5 F2 \1 V4 A b; z4 P1 A# h0 i" _- t H
判决书提及何某君系兴宁市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宁市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湘财Plus检索工商及公开信息确认,何某君即为何全君。1 ?, v0 C4 Q0 s Q
3 x1 D* S- {1 P' z$ o 据公开信息,何全君1960年6月出生,中山大学MBA工商管理专业,早年曾供职于兴宁县龙田镇粮食管理所、石马镇粮食管理所、宁塘镇企业办、兴宁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创办兴宁市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广东鸿源集团的前身,先后进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领域。2016年,何全君创办的鸿源机电在新三板挂牌,成为兴宁市首家新三板挂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