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1 n z5 y4 B O( F2 h7 [图片说明:李小华在被当庭诱导式发问,无端遭受质疑后,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总之,朱某当时与金利典当行签订的是《质押贷款协议》,并且根本未去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朱某从未失去过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只要还清本息朱某就有权取回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朱某还不上本息,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典当行名下,才算是典当行的房产。叙州区法院没有任何依据,歪曲事实认为朱某有以房抵债的意思,纯属强奸民意。朱某在该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其签订的协议来认定,任何的随意揣测都是错误的。朱某通过购买登记获得房屋所有权,又从未丧失所有权,因此,其处分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其将房产通过交易过户给岳女士是合法有效的。二是朱某在将案涉房产卖给岳女士以前,以及岳女士再将此房产卖给李小华以前,宜宾农商行是否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2002年7月17日,因金利典当行欠宜宾县农信社(现为宜宾市农商行)贷款,于是双方签订《抵贷资产协议书》,将金利典当行根本无权处分的案涉房屋作价260万元抵偿债务。协议签订后,金利典当行将房屋使用权交付给农信社。农信社自2002年起就实际使用该案涉房屋,但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一直不能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一直在朱某名下,从未丧失。一位物权领域知名法律人士认为:房屋转让登记才能生效。我国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开始就奠定了物债两分的制度基础。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房屋产权要经过登记部门登记才能生效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金利典当行仅仅与宜宾农商行签订一纸无效《抵贷资产协议书》,就妄图用其根本未取得,根本无权处分的案涉房屋产权来偿还自己所欠农商行的债务,而农商行明知典当行根本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同意用该房产来抵偿债务。于是,一个为了还债,一个为了清账,就串通一气,故意损害法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李小华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恶意串通!但不管他们怎么串通,农商行从来都没有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可能获得房屋产权呢?三、李小华才是真正善意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她才是法律保护的案涉房产的唯一合法产权人叙州区法院主观臆断,仅根据房屋交易时间间隔短就推断李小华购房系恶意串通。朱某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产权证,2021年12月30日也就是第二天转让给了岳女士,这没有任何问题,买卖双方什么时候有合意,什么时候发起交易,是完全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各人的自愿选择,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其后,岳女士于2022年1月19日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了李小华。以上交易节奏系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作出的选择,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交易效率原则,不能仅凭表面的交易时间间隔长短来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法院作出这样的主观臆断,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再则,资金来往时序和用途不影响交易真实性。李小华转账50万给岳女士系岳女士向李小华的借款,而不是法院错误认为的“李小华向岳女士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早于岳女士向朱某支付款项的时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资金用途,绝对不能以此否定交易的真实性。叙州区法院还凭空认定李小华连案涉房屋都没去看过,没看房就直接买了肯定是恶意串通。实际上在案证据证明李小华两次表述她去看过房屋。况且,看与不看并不是核心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有没有合法过户登记。更荒唐是,叙州区法院还认定李小华用410万购买近600平米的房屋,属于价格畸低,这也成了法院认定其“恶意串通”的一大理由。对此,李小华向笔者出示了一份最新的和案涉房屋同地段、位置相近的同类房源报价单,330平米仅售120万元,照此价格类推,600平米的房屋也就卖220万左右,而李小华是真金白银花了房款335万加上装修款75万共计410万购买的,综合市场行情波动因素,何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