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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3未成年人建“杀手群”抢毒贩 致1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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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1:0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得知某人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认为毒贩有钱,男子伙同3名未成年人对该毒贩实施入室行凶抢劫,共抢得毒品麻古 0.8 克、冰毒1.4克、海洛因17克及500 余元现金,并致屋内人员一死一伤。  近期,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由毒品而衍生的抢劫案做出审结。被告人何均伟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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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毒贩信息 男子衍生抢劫念头4 o; |, ~3 C9 [/ {0 P
  2014年4月,何均伟与唐华、康雁在网上通过唐华建立的名为“招雇佣兵杀手”QQ群认识后,三人建群讨论毒品和假钞。得知毒贩何胜明在做毒品买卖的“生意”,何均伟认为何胜明有钱,提出抢劫该毒贩。三人一拍即合,准备实施抢劫,期间邀约张辉参加。其中,唐华、康雁、张辉均是未成年人。
' O4 a8 l1 b3 c, [: }  4月13日、14日,四人开始着手实施抢劫行动,并做了具体分工。) o$ u6 e& T" L
  15日凌晨2时30分许,康雁、唐华、何均伟来到何胜明租住房楼下与张辉会合,四人手持匕首和西瓜刀上楼。9 R% Y0 _5 H- Q: s; p
  B# T) M0 |7 U2 e; |0 Y2 n8 |1 E
  里应外合 租住房内发生激战
; }3 i/ t& K, x# O; E1 Y/ o  张辉先行,顺利潜入何胜明的租住房内,当确认房间内只剩下韩阳、何胜明、张朝三人时,开门让三名同伙进入室内,随后何均伟一脚将正从卧室走出来的韩阳踢倒,并将韩阳推打至卧室床边;唐华持西瓜刀砍击了正在尖叫的张朝背部和右手臂各一刀。此时,唐华见何均伟未控制住韩阳,随即上前持匕首朝韩阳左胸部捅刺了一 刀,何均伟也持匕首朝韩阳右胸腹部捅刺了一 刀。! k, U6 O# j+ I( t( F; f
  与此同时,康雁和张辉持刀追赶从卧室逃往阳台的何胜明,威胁何胜明拿出了4包毒品和500余元现金,张辉还拿走屋内三人的手机。. z+ o9 J9 h* T1 _4 ?
  C8 T' w3 {- Z. D2 Y' ?
  逃离时再刺数刀 抢劫致一死一伤- Q+ g  V7 X9 Y8 s; h8 L
  逃离现场前,因害怕韩阳、张朝不死,康雁又持匕首切割了韩阳的颈部数刀,张辉也持西瓜刀砍击了张朝的颈、肩、背部数刀。韩阳当场死亡,张朝全身多处受伤。
/ f1 U$ }2 ?1 I( k# _  经鉴定,被害人韩阳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张朝外伤致左锁骨开放性骨折、脱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多处锐器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从扣押的19.2 克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甲 基 苯 丙 胺 成 分 和 海 洛 因 成分。
0 I- E+ D2 {: ^  }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均伟在云南省鲁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 w  B4 c5 d1 M
  D: X9 q7 `3 L* n9 z
  主犯被判处死缓 无人逃脱法律严惩
; S( J* W5 B' Y& \. f3 j# ~  本案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已报请四川省高级法院复核。# z$ a, ~: W% c% _, W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均伟伙同其他同案人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均伟等人在共同入户抢劫中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人唐华、康雁合谋杀人抢劫,并进行任务分工,作案时亦共同对被害人韩阳进行捅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4 k* t+ p' ~1 u, S: C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均伟与同案犯唐华、康雁、张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23798.5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S' R' n& k: b2 _- a' V
  除主犯何均伟外,本案涉及的3名未成年人与毒贩何胜明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除何均伟、何胜明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6 s# L- g5 u  v7 v2 J7 C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李庆 梁毅$ g  ^# J6 h% q5 t- i0 S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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