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平县兰村张文亮被殴打至重伤29年申诉无果 2 D9 U) x% Q! X6 _# q8 [9 U2 Q
早在29年之前,因宅基地边界之争被他人殴打至重伤,打人者至今仍逍遥法外。1月18日,受害人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广平镇兰村村民张文亮致函省有关部门,希望能够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尽快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 d" i; W: X, r; R& L. f$ k+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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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Z( ~# Z9 Z8 F+ p# m$ { 在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对张文亮受重伤害案件继续侦查的情况反映》的反映材料中,张文亮陈述了事情经过:我是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广平镇兰村村民张文亮,男,1968年2月出生。在1989年的一起宅基地边界之争中被他人殴打至重伤,打人者至今仍逍遥法外。
& m8 R1 s! s1 h3 v 1989年9月15日下午5时左右,本人与兄张文华在本人房西山抹水泥时,邻居曹某军用铁锹挖他房基地沟,挖到本人房根处,本人说不应该挖到房根处,房西边有一尺半余地外边还有9尺宽人行过道,曹某军停止不挖了,回家叫人。
( ?7 a7 |/ @. @( z) B+ V Y 时间不长,曹某军叫来曹某庆、曹某和、曹某和的妻子、曹某孬等人。曹某军说:“就他们两人不叫挖沟,打他们一顿看还敢阻拦挖沟。”说着,曹某军5人同时上前就打我们兄弟二人。张文华跑出十几米远,被曹某和追上摁倒在地上拳打脚踢。他们四个人拉着本人的手打,本人只能躲闪,不能还手,在躲闪时曹某孬用刀子划伤本人左腋下、左手大拇指根处和右腋下等多处,鲜血染红了本人的白上衣。他们见本人身上几处伤,变停止殴打,放开本人。本人跑出10米左右,回过身说:“你们人多也不能怕你们。”曹某庆这时往前上几步,从地上拿起一个砖头砸向本人。本人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右边。当时,本人失去知觉,不能动。曹某庆见本人不动了,就拿起地上铁锹向本人右边头部打过去,打中了右边头部。曹某庆看本人还是不动,就把铁锹丢掉地上。曹某孬这时上来说“他不动,就打死他”,拿起地上铁锹朝本人右边头部狠狠打下去,打中了右边头部,这一下把本人打倒在地上,鲜血从耳朵、鼻子流出。地上砖头都是鲜血,把铁锹杆打折了,这时候曹某和才放手,放开张文华,本人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张文华跑到跟前喊本人名字,本人有意识,就是不能动,大概过了七、八分钟,慢慢能动了,张文华扶本人回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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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o8 e4 L2 d 本人父母回家后,叫张文华和本人叔叔到派出所和县公安局报了案,一边用邻居曹连柱三轮车拉本人到孟固乡卫生院看伤。乡卫生院看不了,紧接着到广平县医院,县医院医生说伤情太重治不了,不能耽误时间抓紧到邯郸地区医院抢救治疗,用广平县医院救护车送到邯郸地区医院抢救治疗。期间,本人家人多次前往县公安局反映情况,请求依法处理。1989年10月30日,县公安局给出授权委托书,要本人到邯郸市法医院鉴定伤情。经法医鉴定,根据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伤。第二天,本人家人把法医鉴定书交到县公安局,一直未果。本人多次要求继续侦查,依法追究曹某军等人的刑事责任,赔偿本人因此伤害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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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8日,河北《燕赵都市报》以《上访者张文亮的徒劳》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然而,当地有关部门坚持把此案作为民事纠纷案进行调解,告诉本人如果同意调解就办理,还说证据不足,不能查清是谁致本人重伤,无法追究曹某军等人的刑事责任。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但对方并未按期履行赔偿责任。29年来,本人及家人多次申诉无果。直到如今,本人被他人殴打至重伤一事一直未继续侦查。
6 p8 c+ \ E2 o( M% ]/ \ 纵观本案,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 k; a# m9 \6 k: `4 l6 o
一、本人案件完全符合立案侦查条件,公安部门应在立案后迅速展开刑事侦查,不得有耽误。" a, ?* [0 E, h! s8 i( k; L5 \
本人被曹某军等5人聚众殴打,导致重伤,曹某军等人触犯了刑法第29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W2 s9 {5 F; i0 ? Y
根据司法实践,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曹某军等5人互相推诿罪责,对其5人应不区分主从犯,依法共同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予以刑事立案,并迅速侦查,搜集证据。
4 ~* W0 `- E& }. Z 二、当地有关部门立案后不继续侦查,只按民事纠纷调解处理,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u' D0 o1 d4 Z 在接到本人家人报案后,当地有关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继续进行刑事侦查,只按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处理,而曹某军等人并未履行。此后,本人及其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并未得到回应。
# w. N" E9 G" `) L& ] V!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13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M0 ^' [& N& B$ V) A4 U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8条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30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6 m5 Q: L# V! d/ {& g; Z( P' |
曹某军等5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1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并造成本人重伤,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展开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调解处理。当地有关部门不对此案继续侦查,只进行调解处理,调而不决,涉嫌违法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O" V/ c M8 q, K
三、当地有关部门立案后不继续侦查,拖延办案,涉嫌违法违纪和不作为。
- v" w' j* X: E0 | 根据上述事实,当地有关部门不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致使本人的诉权无法行使,本人及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尽快展开刑事侦查,但有关部门多次推脱,甚至不予理睬,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司法程序无法进行,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重不符,同时也涉嫌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的有关规定。
# s! B1 r2 Y& @6 w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5条规定:“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12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c6 P+ @7 Y& ^# c6 h
(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 q F1 m4 Q0 A8 ?. @, [5 W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g! s8 c; v" g* s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L0 L: d2 t/ |2 I% C; Q4 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应监督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司法,为人民服务。”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广平镇兰村村民张文亮说,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予以反映,希望上述问题能够在贵机关的监督下得到解决,以保障司法秩序正常运行、公民诉权能够得到行使。(来源:中新在线 张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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