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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李煜冬违法《人民警察法》违法办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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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6:4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举 报 书
- A; @6 z' j/ V  ^: w( Z
四川省政法委侍俊书记:
9 C8 C* t# Q" A0 U" X4 m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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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h& ~- \    举报人: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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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s/ K. u6 o0 }
被举报人:李煜冬,男,系泸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电话:133982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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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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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民警察办案程序滥用警权违法办案,没有泸州警方相关案件文件,强制威胁传唤证人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询问,倘若其涉嫌构成犯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 n' e) Y+ m2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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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9 S% [" I0 Y  t" \% I
2 D8 Y6 L2 b& t  [: I- X, l在2016年11月7日下午3点钟,一个自称是泸州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察李煜冬(1339828116)打电话给我说:“要求我协助泸州警方调查中国质量新闻网四川频道对泸州老窖二曲酒的报道事情,并在11月16日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询问笔录。”在11月16日下午14:33给我打电话要求17日早上9:30分在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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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X9 C2 M5 w7 i. W& l/ M! d于是在17日早上9:45分我和律师江发云到达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外协办公室,然后李煜冬和另一名泸州警方人员杜小平把我带到询问室。我问两位警察办什么案有没有手续,他们只出示人民警察证说我们有手续但是不会给你看,再三要求下出示了一份空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说我必须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次序犯罪问题”的案件,然后他们开始对我单独录像询问我在中国质量新闻网四川频道负责时候去泸州老窖的目的和动机,在询问中故意误导和恐吓说我有嫌疑,要求交代问题。作为一个人民警察在询问室办公区域内边询问边大势吸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四川人民警察形象(有视频和图片)感觉跟土匪没有什么区别,并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被举报人在询问中采取诱供、栽赃陷害手段方式讯问,我不是被以证人身份被问询,而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讯问,被举报人目的就是充当泸州老窖一些利益人员的保护伞,想借助泸州警察身份打击报复、蓄意栽赃陷害调查过泸州老窖系列酒造假的新闻媒体人员,无任何立案手续前提下,再通过这种手段非法获取口供材料想给新闻媒体人员定罪(打击保护)。然后我再次要求他们出示相关手续,并且他们出示不了公安机关办案文件和相关手续,明显是在办私案、黑案。已经到中午1点钟左右了,我拒绝回答李煜冬的那种讯问方式。为保护我合法权利,在中午1点过我分别给省公安厅警务督察部门和成都市110打电话举报核实他们身份。这个时候李煜冬就打电话给泸州警务督察支队长说他在成都向一个证人取证(证明泸州警方都不知道他来成都目的,也就是做贼心虚),他们当时随即想离开经侦支队,被我拦截要求等督察来核实他们身份以及来成都找我的动机和目的,在1:50分左右成都110来到经侦支队查看并登记了他们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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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煜冬到成都异地办案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未向成都市警方出示《办案协作函》,也未向我出示《询问通知书》直接传唤我到成都市经侦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泸州警方李煜冬所作所为就像“雷洋事件”的复制版,给我在生活和精神上带来严重影响。这种行为实质构成违反《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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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3 G7 u. R9 W2 p0 I" v综上,在党中央提出严惩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下,被举报人竟敢顶风违纪、违法,已经严重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下大气力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该打击的依法打击、该保护的依法保护,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指示。现已实质给举报人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从被举报人的言行举止可以看出经常办理黑案。另,为查清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请求省厅纪检委依法调取相关卷宗以及视频材料,本人请求四川省政法委侍俊书记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对李煜冬追责。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愿意为此次控告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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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37081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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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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