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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名女子烧伤 众人热心捐款竟被男友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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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6:0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因天然气泄漏燃爆,一女士和儿子被烧伤,花费医药费10多万元,而众人给二人的捐款却被该女士的同居男友截取。昨(11)日,记者获悉,南部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廖祥返还二原告共7万余元。
  意外事故烧伤两人 同居男友截取善款 郭秧和33岁的彭凯是一对母子。2005年, 住在南部县某镇的郭秧与彭凯的生父因性格不合离了婚。200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郭秧来到邻镇一个比她小5岁的离异男子廖祥家,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也没有生育子女。郭秧的儿子彭凯成家后,在成都安了家。
  2017年8月31日下午,彭凯带着妻子和儿子、女儿共4人,从成都来到南部乡下廖祥家,看望郭秧和廖祥。当晚,郭秧和廖祥用丰盛的农家菜款待彭凯一家。凌晨时分,郭秧和彭凯在厨房洗漱时,因天然气泄漏发生燃爆事故, 将二人全身多处烧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药费用共计128897.7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母子二人基本痊愈。就在他们快出院时,才得知他们被烧伤后, 当地供气站和村委会、村上群众组建的微信群纷纷为郭秧母子捐款, 把善款交给了廖祥,但廖祥并没有把这事告诉他们。母子二人多次向廖祥索要捐款, 廖祥一直不给。2017年11月6日, 彭凯向南部县公安局报案, 该局定水派出所依法讯问廖祥,廖祥自认收到募捐72550元, 但他交给了郭秧的二儿子彭安5.6万元。 公安机关调查彭安,彭安却称他根本没有收到过这笔钱。 警方认为双方属于民事纠纷,未对廖祥进行刑事立案,建议彭凯与母亲找廖祥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事后, 郭秧与彭凯多次与廖祥协商, 但廖祥拒不交出所收的捐款。2018年6月27日, 母子二人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不当得利状告廖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廖祥立即返还二原告72550元(其中郭秧占35%,彭凯占65%)。
  捐款是否转交亲属 当事人回应无此事
  法院立案受理后,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秧母子均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廖祥经法院传票传唤后, 却未到庭应诉。
  二原告提出,他们被烧伤后,被告廖祥所在村、 镇干部及好心人向他们捐赠了医疗费, 其中72550元由廖祥领取,至今拒不交付他们, 廖祥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请法院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向被告廖祥打电话询问相关事项,廖祥辩解说,他收到群众捐款后,已全部用于支付郭秧、彭凯的医疗费, 其中给了郭秧的二儿子彭安5.6万元。法院调查彭安,彭安称廖祥并没有向他支付过捐款,廖祥陈述他向自己交付捐款5.6万元完全不是事实。 彭安还称,他母亲和哥哥是在治疗好转后快出院时才知道有人为他们捐款,这些款项全部由廖祥收取的。彭安还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他从母亲和哥哥受伤后的第二天起,便通过微信向他们转账, 用于支付二人的医疗费用,这些钱根本不是廖祥转交的所谓群众捐款。
  综合调查认定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诉讼期间,原告彭凯就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向法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递交了银行明细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和母亲的住院费用是他们自己及亲属支付的事实。 法院经过综合调查了解,认定被告廖祥没将收到的捐款用于支付郭秧和彭凯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郭秧、彭凯受伤,他人为二原告所捐款项应当属于二原告所有,被告廖祥收取捐款后未将款项用于支付医疗费或给付二原告,二原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益。廖祥辩称他已将全部捐款用于支付二原告的医疗费,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郭秧、彭凯自行协商案涉款项分配方案,郭秧占35%即25392.5元,彭凯占65%即47157.5元,法院予以认定。
  近日, 南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祥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郭秧返还捐款25392.5元, 向原告彭凯返还捐款47157.5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提出主张不举证 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 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称所收捐款全部用于二原告的治疗,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判决其败诉。(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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