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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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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09:4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江油市人民法院   蒋兴旺
近日,江油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在自己家中先后为三名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4时许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测,三名吸毒人员的新鲜尿液均呈阳性。
另查明,魏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江油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医嘱建议坚持服药、门诊随访。经法医鉴定,魏某系使用苯丙胺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病性障碍,其案发时意识清楚,并非因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容留他人吸毒,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故对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患有精神疾病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大家要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侵袭,积极营造全面抵制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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