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时分,刘某独自在公园里散步,就在一个胖女人面前独自行走,刘某发现周围没有人,跟着该女子来到一个偏僻的地方,从后面抱住她的脖子,把她拖到树后的草地上,强行与该女人发生性关系。但受害人似乎找到了感觉,又反过来骑上了男子,因为女子很重,这过程中,男子的左肾被坐坏了。
这个案子早前发生的。作者对其进行了改编,重点分析下该女性的行为。毫无疑问,男子构成强奸罪。那么该女性坐上男子上面对其……应该如何评价呢?可能有不同的观点。笔者结合本案和刑法有关规定,谈了自己的看法。
: G& @7 n6 Q5 r涉嫌强奸的男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妇女意愿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妇女的自决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否则,可能就是涉嫌强奸了。此案中,男子采取抱颈等暴力手段控制妇女,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 妇女反骑损伤肾脏行为的又怎么看呢? 有观点认为妇女涉嫌犯罪男性和女性的性行为已经完成,但受害女性却反过来产生后续行为。她坐在男子身上再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迫猥亵罪。因为女方导致男方的肾是坏了,她还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了想象,她按照“一重”的原则受到惩罚。肾破裂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也有观点认为,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性对女性的性行为在生理上已经完成,但不可否认的是,男性是否还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过多的理性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再次发生男性性侵犯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对于男人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们进行正当防卫,甚至没有过度防卫。正当防卫是制止违法侵害,这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有的采取防卫意识说有必要,有的采取防卫意识不说。从侵害合法利益的角度看,不应使用防卫意识;从社会防卫或主观恶意处罚的角度看,防卫意识往往是必要的。笔者坚持刑法客观主义,采用无价值结果论,主张不说防卫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为了满足动机而否定被害人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违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即使受害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客观地制止了违法行为,也应当认定其合法。因此,女性坐在男性肾脏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同意这个观点。你们呢? 说在最后:通过类似案件的分析,旨在表达某一刑法原理!言归正传,本案中,男子涉嫌强奸罪,妇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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