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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街汇得阳光大厦属20多年的自管老旧小区,最近又有人在收费,明显违反最新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向父母官海棠街道反映,居然回复:住宅一个价、商业一个价,没问题!麻烦睁大你们的狗眼,12楼以上便宜些,13楼以上贵些,而商业基本在底下,按你们的逻辑商业还比住宅收的还要便宜!就让大家看看海棠街道如何愚弄群众的嘴脸!!!还有,无论是物业条例还是基层自治要求,无物业公司的小区都是你街道负责牵头治理,你们居然回复业主自己管理、不关你们的事。不奢望这帮蠹虫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了,只请大家来围观下什么是无下限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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