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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今起施行,这些调整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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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11:48: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醉驾案件办理又有全国性新规。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版《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版《意见》)同时废止。- R3 e4 R1 W& F! S6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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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中,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两组数字引发关注。从“80”到“150”,醉驾入刑的标准变了吗?刑事追究标准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驾管理的放宽?新规施行将对地方执法、司法有何影响?近日,中新网对话中国醉驾入刑提案者,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作出专业解读。 资料图:交警在春节期间查车一场悲剧与一件提案! I' c( Q3 b4 g" k) D!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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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收到了一件名为《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的提案,这一提案源于因醉驾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伟铭案”。2009年5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k% S! a  z. d.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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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该案的二审律师,施杰向中新网回忆道,事后,刚步入而立之年的孙伟铭谈到自己很后悔,后悔给受害者和家人造成伤害,也后悔自己的理想和前途因为几杯酒毁于一旦。“这个案件对我的冲击特别大,当时我在想,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后悔药?答案是没有的,因为法律是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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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那之后,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开始思考推动立法的调整,着手查询资料、多方调研,希望尽可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减少因醉驾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管理成本。, U# }0 T% `6 O0 B

8 ?  g- I7 g+ \1 w4 @2 l( S2 M  施杰“醉驾入刑”提案的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及采纳。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危险驾驶罪正式被纳入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5 U4 R# G7 m' L9 Z" x+ h& ]+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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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杰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快速进入人们的生活,与中国传统酒文化之间发生了冲撞。醉驾入刑之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后被取代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无论酒驾还是醉驾,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扣分、罚款,最为严厉的也就是吊销驾照半年或行政拘留15天。那时,酒后驾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人们虽然知道酒驾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后果没有太多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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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8 L( \; b. `0 _/ U  醉驾入刑十余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普遍行动与共识。2021年4月,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挽救了数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 ]! f; d1 Y6 y" O5 R7 V8 K

, {2 [. K$ [1 T/ A/ M( y2 d  在施杰看来,这两组一升一降的数据,代表着醉驾入刑成为了老百姓心中敬畏法律的典范。 料图:交警在春节期间查车4 k+ P7 u. J8 |; I! m4 P0 o
  科学调整而非放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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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 x+ n+ p2 f; w# b; d  近日,一些舆论对2023年版《意见》中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问题产生质疑,对此,施杰作出了回应。4 Q- d& g+ C+ Z! F/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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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版《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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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5 I) ^+ e# ^; n0 C1 \  2023 年版《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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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A5 E' X1 V(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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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G2 @: j! ~.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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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杰对中新网表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入刑标准从“80”调整到了“150”,他认为,除15种从重情节外,醉驾入刑标准发生了实质性地调整,但这不意味着对醉驾管理的放宽。3 _% Q0 }% y9 k: H

  \9 ~9 e* r3 A3 _6 o6 u; u  施杰认为,人们对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如何,超出这一标准后是否会导致行为失控,是否会在《刑法》意义上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应该有非常严密的科学认证。醉驾入刑后,施杰一直在思考这一问题,也曾在两会提案中建议,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可依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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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 L4 ?3 V# o: ?1 B  “这一调整应该是根据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科学认定作出的,从当下来看是较为合理的。”施杰说。 资料图:交警开展酒驾毒驾同查行动+ D8 |. }5 h% R6 d$ }0 M1 x
  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9 G9 R& A& t. S" C8 X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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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科学调整醉驾入刑基准线外,施杰对中新网表示,2023年版《意见》更加明晰了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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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V. M' {0 Y: ]6 M  2017年5月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出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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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多地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例如,浙江省于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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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H, q9 P/ t8 }1 g9 J' l  施杰认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构成犯罪。因此,对于醉驾,应强调的不是造成了何种后果才追究责任,而是要将这种行为制止在危害发生前,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判定若放任这一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并进行法律制裁,从而形成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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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Y* Q/ `  “然而,各地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当中开始不断松绑,实际上根据醉驾的危害后果来量刑,出现了司法乱象。新规的施行,意味着‘两高两部’承担了统一醉驾量刑标准的责任。”施杰指出。. m- u/ Q' ^) `; m8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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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入刑以来,“浪费司法资源”的观点不绝于耳。施杰依然认为,简单谈司法成本就会出现一个个新问题,不能以降低司法成本为由牺牲生命安全,关键在于,应在严格执法司法、尽可能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同时,跟进司法解释,科学界定人们对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并统一醉驾管理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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