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田某某长期虐待不满三周岁幼女,情节恶劣,同时,二人多次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节,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 - c! k4 Z: n, H* I 7 c u9 D. l' z8 z/ n( N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需要进一步区分是虐待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着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一般通过长期、多次的虐待行为使被害人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希望他人死亡。 0 v3 ?; X, _/ p8 z% ?; N8 z/ O [7 L
付建认为,若查明本案为虐待罪过失导致了儿童死亡,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其量刑可能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涉嫌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则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若此前的虐待行为单独构成虐待罪,后行为为故意杀人,则可能被应当数罪并罚。(文中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 y, e/ H- C7 {6 C 5 h% o' [9 k4 u2 g9 ~%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