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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一单亲妈妈在一物流公司上班过程中被货物砸伤。网友认为:蓬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导致裁决结果不公。
# h& K6 V8 {4 N7 z0 Q+ r. |9 H 但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I* Y5 s8 G; I( P/ R 由于本委确认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所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王香入与被申请人蓬安驰型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问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这个仲裁害臊不?打脸不?" Q( r, c" u. P4 N* f6 L+ [) m
2024年12月2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定王香入与驰掣物流公司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王香入主张确认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24年12月26日,蓬安河河舒女子王香入向蓬安全网全搜索发来最新反馈信息称:她在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打工受伤,为此,王香入状告物流公司。
2 f, x& F' r' r) G% | z 2024年12月2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 ?* d8 b0 ]* R9 l# s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0 k# N5 N9 L! @+ R3 N: `( }3 K 一、确认原告王香入与被告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3 l) Z" C9 T
二、被告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香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347.20 元;
6 A4 s! a1 l! l# P+ S3 R 三、被告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香入支付经济补偿金14,531.42元; 四、被告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香入支付未修年假工资5,546.80元;, E2 d8 ^5 p+ ~, a
五、驳回王香入的其他诉讼请求。
/ u; p, Q+ y$ H; ~5 G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 p' R& A. h( _ k# n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元(王香入已预交),由被告蓬安驰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 q9 Q. T# Q& ?4 U8 [+ q" I# 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k9 Z* y9 W* w# T$ n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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