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4岁的未成年学生胡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宗某产生矛盾。某日,胡某持刀在校园学生公寓大厅将宗某捅刺致死。约半年前,其还因琐事纠纷持刀将未成年人陈某捅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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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7年。宣判后,胡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害人宗某父母提出上诉,并申请抗诉,东营市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 \8 n0 j5 Y( S. i" p
“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我们发现胡某罪行极其严重,短短5个月在校园内行凶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对象都是未成年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上利用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来当做自己减轻处罚的护身符。”山东省检察院未检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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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经办案人员反复教育挽救,可胡某毫无悔改之意,对关键情节翻供,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胡某父母表示无力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调解未能成功。 {* G2 x# t0 m& |; D+ ~
最终,山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得到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对胡某改判为无期徒刑。据了解,这是山东省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检案件,同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 - O5 |( ]8 I1 K
“对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我们坚持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又注重对加害人教育挽救,同时注重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可改造性差的,要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真诚悔罪、取得受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依法从轻处理。”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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