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10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举报成都锦江法院审判法官“渎职”枉法裁判:开发商收取1600万购房款后一房二卖合法

[复制链接]

3万

主题

3万

稿子

1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43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4 16:3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实名举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晶”审判法官“渎职”专权,竟将违约违法逃避到房管局备案,逃避收取的1600多万元资金被监管,一房二卖、大额套取、侵吞购房户资金,黑心洗钱的开发商裁判为赢家。缴纳1600多万元且时隔两年多都得不到房子的购房户裁判为输家。购房户还要倒赔偿开发商所谓的损失近100万元。这符合买卖习惯的真实交易吗?谁愿意拿1600多万元去搞虚假买卖?如果有,就只有审判法官是这样的人。其心中的愤恨、伤心和难过,想找到开发商后,一起与他同归于尽的绝望心情都有。审判法官老爷子,你们了解开发商给购房户造成的极大伤害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吗?你们这样的裁判其法律尊严何在?其天地良心何在?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尊严何在?为寻求公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实名举报。
  举报人王秋对锦江区法院的裁判坚决不服。本裁判不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审判法官是法治观念肤浅还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本案适用于“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个区别关系到法律条款的适用、事实的认定实施以及相关责任的划分,这一基本性质如果没有弄清,自然对案件中的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等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二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国务院、建设部的两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网签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责任方是开发商,合能公司明显违反合同中“约定”与“行政法规”规定,而没有到房管局进行“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审判法官居然置“合同约定”与“行政法规硬性规定”于不顾,进行严重“渎职”枉法裁判; 三是王秋缴纳的1600多万元购房款,按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售人应当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收存的预收款存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四是合同中本末倒置的霸王条款,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中的约定、任何事实、任何基本常理,更不符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流程。这些格式化霸王条款中含有开发商自己必须要履行的职责,也强加给了购房户,而审判法官竟严重“渎职”,枉法裁判开发商是对的;五是在整个庭审及举证中,审判法官严重歪曲事实,单方采信合能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证词等资料,这些证据、证词实际与本案违约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谓牛头不对马嘴。但这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证词被审判法官全部拿来运用了,粗暴地践踏购房户的权益。王秋方非常明显地体会到审判法官从头至尾都在装糊涂,凡是对王秋有利的证据、证词等,审判法官均在全部回避并不予采信。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瑞达合能公司很显然存在“合同与事实不相吻合”的欺诈行为,审判法官竟装聋作哑,视而不见
1、合能公司在成都是一家至少有十几年以上的老牌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应该比任何人都懂,其在锦江区锦城大道“开发的锦城合能地产”于2014年5月份进行销售时,当时连地下室都没有修建完成,100%属于预售范畴,其合同名称应该是“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能公司为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中的“预售”二字去掉,改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修建起了的商品房,并且经过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现房销售,才适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合能公司为什么不执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而要搞“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这对合能公司有啥好处呢?
答:至少有四个好处, ①“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所销售的资金(包含预付订金、分期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等),均必须打入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进行监管,要拨付这些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形象进度,拨付时必须要经过多个部门的监督与审核,审核过关后才可以拨付,本过程相当复杂与繁琐,且周期漫长;“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修建竣工后的现房销售,与政府相关经办人员关系勾兑到位后,说成是已经竣工了的现房销售,其销售款就可以不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逃脱监管。合能公司为了让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目的,在本虚假合同内容中,竟然将预测绘面积,写成测绘面积,将“预”字删掉,这显然是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违背诚实守信等的造假行为。②税务部门收税是按房管局网签登记备案销售金额计算,实行事先“预增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赋,就王秋购买的近3200万元商铺而言,开发商总税赋至少应该在35%以上(大家都知道商铺门面房售价绝对比住宅房售价高得多,其税赋比例自然也就大得多),合能公司不仅在逃避网签备案,逃避售房款被监管,也在逃避缓交税收;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法律、法规、监管等条款要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有非常大的区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合能公司绞尽脑汁的在搞“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对他非常有利。试问:对他没有好处他会搞吗?如、他规避“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成功后,便可将收取的售房款不交到监管银行账户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达到一房二卖套取大量资金;④“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容易混淆外行购房户,引诱购房户上当,便于达到自己策划的各项非法目的。
3、见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8号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见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两部法规均明确定义了“商品房现房销售”与“商品房预售销售”的性质区别。根据这两部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与建设部统一制定了两个不同版本的销售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能公司很明显地是故意颠倒合同性质,从合同的“真实性质”就在开始作假,其合同中文字条款内容对消费者的算计手段恶劣到肆无忌惮的地步。有着十几年以上的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能公司”,不可能不懂得什么叫“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锦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也不可能不懂得什么叫“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如果连这么粗浅的分类都搞不懂,配当人民法官吗?
二、合同中有约定、行政法规有规定,凡进行销售了的“预售商品房”,必须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网签合同登记备案”,便于监督与管理,主审法官全都回避这些对开发商不利的事实
1、合能公司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100%是错误地适用合同,就按本虚假合同来讲,同样严重违约,本虚假合同中“第二十八条”明确约定了“本合同的备案采用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方式进行,买卖双方应当保持合同联机备案文本与合同书面实物文本内容的一致性”。释义:本合同的签订以网上签约的方式进行,网上签约与联机备案同时进行,双方应当保持联机备案文本与书面文本的一致性。
2、合能公司使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同时,其在“补充协议书”中第一页第四、五行文字中约定的内容中同样写明了,出卖人(即开发商)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这两部行政法规,本两部行政法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执行的硬性法规,本法规应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醒目位置主要条款中彰显出来,很显然合能公司给其严重弱化了,摆在了很不容易被察觉的边缘角落,这也更加体现了合能公司的狡诈和心虚。
焦点:合能公司从虚假主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再到本虚假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再到补充协议中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本两部行政法规。均完全可以证明,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能公司”完全知晓“商品房销售”和“商品房预销售”都必须到当地房管局进行“网签登记备案”,但其一直在逃避国家强制性“行政法规规定”,故而变化了国家法规的基本性质,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本买卖合同名称定性:不应该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定性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2)虚假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网上签约联机备案”: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中,第四章房地产经营中第二十七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再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中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从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这两部专项法规条例中,均明确、详细地进行了责任落实、限时备案,但合能公司为了规避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其在虚假合同中及补充协议中明显的改变了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这些重要规定,用含糊不清的词语进行了弱化、变化、改变等。
4)全国房管部门对预售商品房监管的主要措施是《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签订后限时进入“网签登记备案”监督与管理》。其概况为:预售的每间或每套商品房都必须经过划分、预测绘、编号;本“编号”如同人的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成交后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有“编号”,本“编号”来源就是房管局的测绘部门,根据不同开发楼宇施工图纸的划分、预测绘、编出的“房号或房间号”,然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此过程通俗全称叫“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简称“网签登记备案或登记备案”。 “网签”合同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房管部门监管,同时也便于购房人查看,明确自己的权利。
5)合能公司“欺”购房户不懂,确实是全国98%的购房人基本上都没有搞懂,但我们国家共产党是一个执政为民的政党,是一个以公正、公平、正义、真理、发展的政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均以国家发展为基础,以保障老百姓的公平正义为核心,不容许掺杂掺假。合能公司能有今天,完全应该感谢共产党,感谢改革开发,感谢购房客户。可该公司不仅没有感恩的心,从最开始就处心积虑的故意适用错误的合同版本作假,再到合同中弱化、隐藏、改变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等强制性规定,从以上事实完全可以确定合能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黑心”商人。
结论:合能公司的所作所为,审判法官难道真的就不清楚吗?况且王秋、王秋父亲、王秋代理律师不仅在庭审过程中一再强调合能公司因为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导致王秋买了的房屋和交了1600多万元购房款得不到保障,按国家法规规定及合同中约定,合能公司“早先于2014年6月18日前就已经违约了”, 在庭审前及庭审中交的各类证据资料中,也一再显示合能公司的最早违约,本违约与按揭款是否能做下来没有半点关系,按合同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本商品房买卖的真实交易,王秋签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了1600多万元首付款,王秋已经进行了履约,合能公司就该到房管局给王秋购买的六套商品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如果给王秋办理了“登记备案”,该公司就进行不了再次销售套取大量资金的目的。如不能重复销售套取不到资金,其将会诚挚的坐下来与王秋协商解决按揭贷款事宜。
合能公司很显然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故意给购房户合同设套,故意设置障碍将按揭贷款做不下来,以此达到更多的重复销售、套取资金,并且长期霸占购房户已经交了的1600多万元巨额购房款、并企图以违约名义侵吞该笔巨额购房款,该公司策划的这些违法违约行为,在一审中本应该轻易地被揭穿的,终结他的继续违约、违法行为,其毕竟是非法的策划,应该说无论怎样精心策划,都逃脱不了审判法官的法眼。很显然审判法官不是搞不懂,而100%是故意装糊涂,审判法官对此置若罔闻,明显倾向合能公司的行为,必将给本来就在开发商面前处于非常弱势的购房户更是雪上加霜,必将给弱势的购房户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等相关的严重后果。国家、人民、共产党、组织赋予你们的审判权力,难道你们没有考虑过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吗? 你们这样盲目的置法理、置自己的职业道德、置自己的人格尊严于不顾地去维护一方、损害一方,其天理何在?良心何在?法律尊严何在?国家的公正公平何在?你们拿着人民的俸禄,故意坑害人民,不知有多少无辜群众被你们所伤害! 你们这样“渎职”性的滥用公权力,践踏法律的尊严, 一味的倒向合能公司,这是我经商几十年以来从没有遇到过如此胆大妄为的审判法官,在事实依据如此确凿的情况下,还如此狠心的帮助合能公司,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吗?难道真的就这么清白吗?
三、“售房资金监管”与“网签合同登记备案”紧密相连,这是相关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在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但审判法官仍装聋作哑
1、国务院、建设部强行规定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工程商品房的预销售款、必须进入监督与管理,全国各地政府因地域情况而自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6日出台了成房发【2010】72号《成都市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资金“监管范围”在本通知第1页第一条“预售款内容”中就清楚说明:本办法监管范围所称商品房预收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2、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实施细则》中第六条“预售款入账”第三段明确规定,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存的,“预售人应当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收存的预收款存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全国统一规定“在建工程预销售资金监督与监管”,此监管的目的就是保障广大消费者购房后的权益不被开发商所侵害,保障合法、守规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发展,杜绝不良奸商乱作为。因此,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实施细则》,本“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就是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资金、全部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本监管规定主要是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资金,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规避无实力的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规避烂尾楼出现后给广大购房户带来灾难,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开发商“所卖预售商品房的预销售款”,自己不能随意使用,必须要达到工程形象进度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过关后,才能按形象进度比例拨款。
1)2013年成都很多房地产商,都在大量购买土地扩大开发规模,合能公司也不列外,2014年国家金融机构突然不断出台控制房地产信贷规模,所有房地产企业只能还款不能贷款,逐渐造成房地产行业资金越来越非常紧张,市面上随即大量涌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团体潮流。合能公司同样陷入了资金短缺并且极其紧张的局面,恰巧此时王秋及其父亲看中了合能公司开发的“合能锦城”楼盘中的商铺,并一次性购买了六套,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总价值近3200万元,王秋首付款付了1600多万元,按揭贷款1589万元。合能公司如果按合同约定和行政法规规定,到房管局给王秋购买的六套商品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必然要将收取的1600多万元购房款、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进行监管,合能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就故意没有到房管局去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同时要强调说明的是:王秋如果将余下来的1589万元按揭贷款贷下来了,贷下来的资金同样要划转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进行监管,合能公司也用不成。所以说,合能公司最想要的结果就是王秋不要将按揭款贷下来,自己还可以隐藏使用这笔1600多万元巨额资金;同时,因为没有给王秋已经买了的商品房进行“网签登记备案”,自己还可以一房多卖再套取巨额资金,企业度过因银行突然缩贷带来的困境,缓解资金压力。对王秋的本笔巨额资金还可以以违约的方式:一是达到长期无息占用;二是可以以按揭款没有贷下来为由,栽赃王秋违约,然后主张所谓的“违约损失赔偿”。
3)关键点再说明:合能公司如果配合王秋将按揭贷款贷下来,自己必须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到房管局给王秋购买的所有商铺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二是将预收的1600多万元资金交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进行监管。所以说,合能公司不但不想给王秋办理本笔按揭贷款,100%地暗中与银行勾结,共同找各种借口设置各种障碍,阻拦王秋的按揭贷款办理。王秋、王秋父亲、王秋代理律师至少30多次到锦江区锦城大道合能公司的售楼部和八宝街合能公司的办公总部找寻,均没有找到一个实质性的管理干部,均以忙、出国、出差等借口一味地拖延和回避。请见王秋发的信息中的对答及相关录音记录等证据,本些证据完全可以确定王秋方所述事实。
4)同时王秋及其父亲敢断言:王秋原交的1600多万元肯定被合能公司挪作了他用,合能公司若要将这1600多万元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只有到民间去借贷高利息,成都市当年民间借贷利息月息至少都在4%以上,合能公司100%不愿意到民间去借高利息后、再将这1600多万元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去进行无息监管。 所以说,在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及提交的资料中,王秋、王秋父亲、王秋代理律师均一再向审判法官申请对王秋原缴纳的这1600多万元购房款、是否进入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进行调查取证,但审判法官予以回绝,这些可是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关键性证据不予采信,其用心与目的你懂得。
5)这1600多万元资金监管与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紧密相连,这种关联程度如同“没有妈就没有儿女”那么重要,本笔资金如果划转到专一监管银行监管账户中进行了监管,说明合能公司资金实力强大,不是在故意逃避“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王秋愿意接受法院的一切判决及制裁。反之,一是证明合能公司资金紧张;二是证明其在逃避将王秋的这1600多万元资金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三是证明其在逃避到房管局进行“网签登记备案”;四是证明合能公司用心不良。从精心策划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再到合同中内容就一直在给购房户设置陷阱;再想达到一房多卖套取巨额资金及其敲诈等目的。因此,王秋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合能公司不仅不配合,还串通其合作银行故意给王秋设门槛,致使王秋长达一年半以上的时间奔波于成都的工商银行和光大银行,银行同情王秋的工作人员私下对王秋直接说到“你买房的时候选择的是首付加按揭贷款模式,你首付款按合同约定已经付清了,这个按揭贷款手续老你一个人来跑肯定不行,你主要的还是要去找你购买房屋的开发公司,你一下子贷六套如果不行,你可以分一套或两套或三套来办,还可以多找几家银行办理,只要开发商想给你办理,没有办不成的”。
结论:综上所述,完全有依据及事实可查,可审判法官在依据及事实面前,仅听合能公司的一面之词,合能公司出具的、还是审判法官调查的很多资料、证词、证据实质与本案违约没有半点牵连关系,况且出具资料、证词、证据的这些银行,都是与合能公司有着长期紧密合作的银行,这之间必然有利益关系的存在,这些假证词、证据,审判法官如同在湍急的江水中抓到救命稻草,可以帮助合能公司开脱责任的法宝。王秋方提出的任何关键性证据,哪怕是国家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依据,无论理由多么地充分,证据多么地确凿,但审判法官一律进行了规避,更不会理会王秋方提出的请求审判法官到成都市房管局“网络备案监管中心、成都市房地产违法监督监察大队、预售款专一监管银行等的调查取证”。人民法官这样的不公平、居然会嚣张到这种地步,真是不敢想象和令人痛心。但我坚信这类法官肯定是极少数的,我坚信共产党的天永远是蓝色的天,我坚信我们国家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最终会以管理制度约束体系完善法律的不足。我坚信人情法官、关系法官、低劣法官、不公平法官最终将无藏身之处。
四、从虚假主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现,到合同中大量设置虚假内容与本末倒置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很明显不符合任何规定、任何事实、任何基本常理,而审判法官为了替开发商开脱责任,竟全部采纳了
1、究竟是“预售房销售”还是“现房销售”定性:前文已经说到,王秋购买这六套商品房时,合能锦城楼盘100%的才开始搞基础建设,本楼盘实际是预销售商品房,合同主体名称应定性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能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其很显然从虚假合同名称就开始在作假。
2、究竟是“预测绘”还是“现房实测绘”定性:王秋购房房屋时,本商品房是典型的在建工程,属预售商品房范畴,其测绘面积应该定性为“预测绘面积”,而不是“实测绘面积”。但合能公司在虚假合同中第三条明确按测绘方式计算的。如、王秋购买的六套商品房,用其中六份合同的一份举例:“测绘建筑面积共235.9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80.64平方米”。合能公司对还未修建起的商品房就确定了准确的测绘面积,如同还没有出生的婴儿就确定了18周岁后的身高、体重等定性,此明显是合同造假,极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国家法律法规等均明确规定,所有开发建设建筑,在未建筑起及竣工验收前,根据施工图纸的测绘面积,均定性为“预测绘面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测绘,定性为“实测绘面积”。本错误的定性为“测绘面积”。看似这么明显的低级错误,实际是与错误的虚假主体“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配套”作假,此作假可以规避将收取的预销售房款不交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去。从合能公司的不诚信和损害消费者的卑劣手段来判断,其涉嫌很有可能与个别测绘人员、合同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等暗中交易,才长期没有被查处? 更有可能在图纸预测绘中加大测绘面积,由此可达到销售时再多套取资金,严重损害购房户权益。合同中出现的究竟是“预测绘”还是“现房实测绘”? 合能公司究竟有没有目的? 我坚信审判法官不是傻子,心中一定有数,但现实中的审判法官故意佯装不懂、不提,用可悲、可耻来形容可为一点不过分。
3、究竟是近1600万元的“商业贷款”?还是40万元左右的个人“住宅贷款”?
焦点: 1600万元的商业按揭贷款与40万元左右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如此差额这么大的情况下合同中相关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审批时间、贷款银行预留保证金比例等,有没有变化和区别?近1600万元的商业巨额贷款与40万元左右的个人住房小微贷款,能否使用同一样的条款内容和同一样的性质?见商铺门面房按揭贷款与住宅房按揭贷款的差异区别对比如下:
1)王秋在与瑞达合能公司签订的虚假合同、付款、真实买卖交易中,均能体现所买的是6套商铺门面房,每平方米平均单价约2万元,共计价值约3200万元,其中首付款达50%以上,即付款1600多万元,按揭贷款1589万元。银行规定(全国各家银行基本相同):商铺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首付款不能低于50%,按揭贷款风险预留保证金留存贷款银行的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金额的10%。
2)住宅房当年售价约7500元/平方米左右,瑞达合能公司开发的这个“合能锦城楼盘”大多以小户型为主,购房户将首付款付后,个人按揭贷款大约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银行规定:住宅按揭贷款年限可达30年及30年以上,首付款25%,按揭贷款预留保证金留存贷款银行的比例为总贷款金额的5%。
3)瑞达合能公司补充协议中的“个人住宅按揭贷款条款”,本条款显然和实际操作现实中发生严重冲突,本“个人住宅按揭贷款条款”100%的不适用于王秋购买的这六套商品房按揭贷款范畴。
4、楼盘按揭贷款本是以开发商为主体履行的责任,却将所有责任本末倒置,强加于购房户。揭露这些有违基本原理、有违实事求是、且极不公正公平的霸王条款如下:
1)国家金融管理基本原理:各银行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揭贷款条件,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别不大,但其基本原则必须要“符合银监局、人民银行、国务院”等相关管理规定。
2)开发企业是承担按揭贷款衔接与协助办理落实等责任的主体。各房地产企业按揭贷款授信《基础是“开发楼盘项目”》---办理流程是:
首先由开发商向合作银行提供“开发公司相关资质与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卡、基本账户、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等级”资质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开发项目立项批文、施工单位合同以及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试问:本些资料是购房户能够提供的了吗? 以上所有资料均是开发商必须向其合作银行事先提供。
二是其合作银行前台业务部审核合格后再提交后台,经其合作银行后台风险控制部及审贷会审批通过后,给开发楼盘“授信贷款规模及贷款条件”,开发楼盘才有权向购房户提供按揭贷款基础。
上述两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户提供按揭贷款合作银行之前必须履行的程序,银行贷款授信是以房地产企业及其开发的项目为核心,本按揭贷款授信与单纯的个人按揭贷款没有半点关系,均是房地产企业自己的事。
同时再请注意: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风险防控把关”,主要
认的是开发商,而不是购房户,其原因是,如果购房户出现风险与意外时,开发商必须有回购的责任和义务,每个银行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楼盘授信合作按揭贷款合同时,同时会约定“购房户出现风险和意外后,开发企业必须有回购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条款等。银行对所发放的按揭贷款进行了保全措施,如商业部分按揭贷款按其贷款总额的10%(住宅5%),扣留存入到放贷银行专一监管账户进行监管,直到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清盘结束或者银行觉得按揭客户已经脱离风险期后,才会将整个原扣留保全的10%风险金退还给开发企业,这是全国各家银行的普遍规定,以此足可证明购房户虽是贷款主体,但仅是配合者。再比喻、没有父母,那里来的儿女?如本楼盘银行授信贷款规模与指标都没有,那里来的按揭贷款客户,购房户仅是本开发楼盘中按揭贷款的一颗棋子,开发企业才是银行合作的基础主要单位,所以说开发商真心愿意给任何一个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的没有办不成的。
3)按揭贷款---银行流程:无论是商业还是住宅按揭贷款,其基本原则是由开发企业的销售人员,首先了解凡来买房的客户选择的那种付款模式:如“现金付款模式、分期付款模式、首付款+按揭贷款付款模式”(简称三模式,这是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统一执行的三模式)。
选择“首付+按揭贷款付款模式”的,其程序是:→ 客户先预选房号后当即大概了解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比例;→ 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及其营销部专业负责办理按揭贷款与银行衔接的经办人员会“事先审核与把关”,审核范畴:贷款金额多少,客户收入证明与贷款金额匹配不,不匹配采用什么弥补措施,个人征信及相关人员征信有没有问题,有问题采用什么弥补措施,怎样达到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议等;→ 直接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还是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户,经过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及其营销部专业负责办理按揭贷款跑银行的经办人员、进行措施处理后并达到按揭贷款条件,才会通知购房户正式预选房号和到预交订金;→ 预选房号和到预交订金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再向预购房客户出示按揭贷款需要准备的相关手续资料;→购房户将资料准备齐后交由营销人员初次审核;→ 营销人员再与办理按揭的专业人员对购房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最后预审核把关;→ 确需到银行共同把关的、办理按揭专业人员再到银行与银行相关客户经理共同审核和把关;→ 确信按揭贷款资料符合条件并没有任何问题后;→ 通知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 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 购房户将会正式缴纳首付款;→ 凭签订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与缴款凭证,开发企业到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从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第二日起(亦可提前),开发企业将所收的预售房款资金全部打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中进行监管;→ 然后再到房屋主管部门出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最终“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网签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及登记备案手续、 监管银行出具的首付款监管凭证”这些关键主要资料,才能将按揭贷款贷下来。这是全国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程序及职责。可耻的合能公司居然在虚假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将这些最基本承担的责任全部倒置给自己的客户。
试问:在中国有没有购房户自己可以选择开发企业“没有合作的银行”把按揭贷款贷下来的?
购房户的按揭贷款只能与开发企业合作的银行合作,所以说,合能公司虚假合同中的这些格式化霸王条款,完全是欺骗、愚弄购房户的不合理条款,并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4)按揭贷款金额过大,多种方式可以变通解决:如、夫妻、父母、子女、姊妹、特殊亲戚、特殊朋友等,均是按揭贷款调整的对象;亦可多找几家银行办理,亦可划分多套分批、分行办理。对王秋购买的六套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而言,只要开发商愿意做,可说是小菜一碟。
但狡诈的合能公司为了达到收取王秋的1600多万元资金逃脱监管,为了达到一房多卖套取巨额资金等非法目的,有预谋的在虚假合同中故意设置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完全脱离事实和基本原理,完全可以轻易识破,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都看得懂。可专业审判法官居然假装糊涂和弄不懂?但在维护不法奸商,愚弄、损害弱势群体方面、审判法官搞得非常懂。本该遭到法院严厉审判及裁决的黑心开发商居然得到了审判法官全方位的保护。如、一房多卖套取巨额资金是合法的;长期无息霸占购房户的大额购房款是对的;逃避买卖合同不到房管局去“登记备案”是正确的;逃避购房款资金不交到监管银行专一监管账户是合理的;不正当手段判决并侵吞购房户近100万元资金是应该的;购买中意的房子两年多后成为了别人的是正常的。如此不明事理的审判法官,你们这样的去保护一方,损害另一方,用“龌蹉”、“ 肮脏”、“ 低劣”来形容你们较为恰当不过?
5)补充协议第一页第一条中第2段中1)更可耻的写到:买受人应该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二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费用(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办理条件),如果买受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则按照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延期7天以上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同时收取买受人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累加并可直接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
焦点、从以上所有相关证据资料和事实中完全可以断定,合能公司100%的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其是一个极度不诚信和坑害购房客户的赖皮公司,在虚假合同与补充协议中将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并全部倒置给了购房户,因责任的倒置,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瑞达合能公司手中。购房户如果在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时,合能公司不配合不支持,就必然产生违约,一旦违约,就将承担上述违约处罚和赔偿。合能公司很显然是将自己的责任义务倒置给购房户后,便于将对方掌控在自己的手掌心中,以此达到霸王条款约定的目的。
6)各审判法官,我坚信你们中有的经历过买房子,其购房按揭程序与上述应基本相同,也许你们是这方面的门外汉,但经过上述的详细介绍大家应该心中有数,本案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同样做了详细的阐述,可这么简单、这么明显的霸王条款合同,审判法官居然判定开发商是对的。合能公司在成都市是最有名的一家黑心房地产开发商,其常年官司不断,很多人都有这个说法,合能公司在成都市不怕打官司,因为他常年都在打官司,与很多法官关系非常要好,滋生黑心开发商发展的土壤和产生坑害购房户的奸商,能有今天这样明目张胆的去损害消费者,与你们这些审判法官可谓紧密相连?
7)审判法官老爷们,受害者当年看中“合能锦城”这个楼盘的商业所处位置,选定房号后并预交了定金,为了履行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义务,自有资金在一时凑不齐的情况下,只有向亲朋好友借了部分款才凑够了首付款,高价买下六套商铺后便于统一打造,不料因购买资金支付现金额度过大,反而被可耻的合能公司当成了油水可捞被宰杀的对象。万不料,合能公司不但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而且还不到房管局办理“网签登记备案”。如果办理了“网签登记备案”,只要在网上查看得到,可以“分套”从很多银行渠道中,按首付款比例的70%抵押把资金贷下来,还掉临时借用的那部分私人借款,降低我的经济损失。我已经被伤天害理的合能公司伤的血痕泪泪,损失惨重并债台高筑,可你们这些伤害天理、不讲原则的审判法官,还这样帮助黑心的合能公司,随意践踏受害者,你们请记住“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此案还远远的没有结束∙∙∙∙∙∙。
结论:从以上所表现出来的事实和依据,均可断定本虚假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很多内容均是前后不一,丑态百出,均可显示合能公司的极不诚信。人们常说:一句谎言需要十句百句谎言来圆,但越圆越糟越容易露马脚。合能公司无论怎样狡辩,在事实面前只能是越狡辩越苍白。本虚假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众多条款,完全违背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基本原理,很显然是不着边际的格式化霸王合同条款。可法官居然视这些前后不一、表达不清、违反常理、缺乏逻辑性、关联性、公平性的霸王条款为合法条款,并定性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可耻的审判法官,你们究竟是不懂呢还是假装不懂呢?还是不学、不钻、业务水平低下而造成的呢?我为你们感到羞愧,为你们的水准感到汗颜。你们真的就那么干净吗?
五、审判法官严重歪曲事实,单方采信瑞达合能公司提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证词,粗暴的践踏受害方提供的各相关证据等资料,其依据与事实如下
1、本案非常恶劣的是,审判法官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找与本案违约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关联的证据来帮助合能公司,如王秋等在庭审过程中与提交的资料中均一再表明:瑞达合能公司为了逃避王秋缴纳的1600多万元资金被监管,为了逃避到房管局给王秋所买的六套商铺房进行“登记备案”等,根据合同中约定与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合能公司早先于2014年6月18日前就已经构成了违约。可审判法官不尊重这些事实,偏要去采信与合能公司有紧密合作关系且不合法的银行证词。
2、合能公司提出的按揭贷款没有贷下来违约,前文已经说过这不仅是极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他更是100%的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他搞这个霸王条款在算计损害购房户的同时,也在损害他自己,他只是忽略了在算计购房户的同时,遇到了受害人的同行--王秋的父亲。在几十次都找不到合能公司任何实质性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时,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只有起诉揭穿他的一切,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有的开发商确实认为购房户是外行,欺负他们不懂,很容易被糊弄,在合同中做手脚,算计购房户,这可说是房地产行业中个别不诚实开发商的惯性,亦可说是房地产行业中的弊病;本案违约实际与按揭贷款没有任何实质性关联(前文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按揭贷款实际是开发商与购房户共同的事,开发商只要安心给购房户做按揭贷款,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亦可说是分分秒秒的事,合能公司不愿意配合王秋将按揭款贷下来,他是有目的的,请详见前文中的相关论述。
3、光大银行与工商银行是合能公司业务往来紧密合作的银行,他们是有直接利益往来关系关联的,按法律规定,他们的任何证据均不能采信,审判法官恰恰对这些有利益关联单位出具的伪证非常感兴趣并全部进行了采纳,这很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审判法官全然不去理会这些规定。
4、在庭审前及庭审过程中,合能公司寄出的解除合同的邮寄凭证等证据,审判法官全部采信是真实的,而王秋给合能公司送去的“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况说明”资料、与合能公司经办人联系时所保留的短信和电话录音等原始证据,审判法官一律不采信,王秋很多证据、证词、法律依据等均受到审判法官的严厉打压。请见证据书中的各相关证据。
5、虚假合同中很多不符合基本原理的格式化霸王条款,虚假条款,虚假内容等,审判法官都扭曲性的给合能公司进行了所谓的合法化裁判。
6、“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化国家级“固定版本格式合同”,任何开发企业不得随意篡改,补充协议中个别确需小幅调整或变动的,在不影响合同主题内容的情况下,并经过当地房屋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审核通过的,可小幅调整。国家强制性版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均在醒目主要位置,显现出了国家相关行政法规、法律规定执行条款的重要提示,以此体现合同对买卖双方的公正公平性,但瑞达合能公司对这些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条款,严重进行了弱化、隐藏、规避。王秋方在开庭审理及提交的资料中,均将国务院、建设部、成都市人民政府资金监管等颁发的文件资料、银行受理开发企业项目授信贷款程序资料、银行受理个人按揭贷款程序资料等,均提供给了审判法官。可审判法官置这些证据资料于不顾,一味的采信瑞达合能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从亲身经历的体会中,可以断言,这些审判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绝对在想尽一切办法帮助合能公司,给其解围。无论锦江法院审判法官怎样充当“不光彩角色”,都掩盖不了无良奸商利用“合同造假和霸王条款等”坑害购房户的事实。
最后:人民的法官队伍确实庞大,难免参差不齐,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就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样。法官队伍中确实有少许法官认为,只要不是刑事案件案子,只要不牵涉到国家赔偿案子,经济案子歪点判没多大关系,判歪了大不了我一年的奖金不要,最多再受个处分,如帮到判一个大金额的案子,回报可能比奖金高几倍或几十倍甚至于百倍以上。但像锦江区法院审判法官这么歪判的,这么不讲原则判的,这么大胆判的,这么敢偏离事实主体乱判的,这么明目张胆违反法律法规判的,我还真是第一次碰到。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我国的法制制度体系的建设,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坚决与这些不良法官、不良奸商血拼到底……。
本人在遭受重大冤枉、严重精神摧残、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实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来求助 上级领导及新闻媒体,期望你们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解决,还我于公道!
/ `7 q6 y% ~4 a4 k
此致!
% ?4 ?: Q6 K  Z9 N3 L# ~  J  W

# _5 F1 R0 _$ ]5 |' t- o
举 报 人: 王秋
电话:13990813596
2017年1月
) K% k! [  g$ l% p5 n! o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5-15 13:01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