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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
$ F' E+ w; A' z5 ^ . m) b" @6 h; k7 }5 V& Q' E. o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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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银保监局提到的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问题,有证据显示,就在2019年5月20日晚上19点放款到高焕杰的账户,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这笔80万元的资金中的10万,取现后,又存入了周韦的账户。曹福梅表示,就自己在民生银行贷款时被套路、被诈骗的事实,近期会选择向警方报案,相信警方会调查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和公道。! E. p* E( S* u2 {+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