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q* d. }3 Q8 C/ F n4 g $ a+ J0 t! F9 z0 B) ^+ Q第四处造假痕迹:提交贷款申请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申请的金额为93万;签署贷款合同时间为5月17日,确定借款的金额为80万;然而,证据中由宜宾市义宝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给民生银行的授权书日期为5月4日,却写明“该笔贷款人民币80万元直接支付到高焕杰个人账户”;借款行为都没有发生,为何确定了贷款的准确金额和支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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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处造假痕迹:该笔贷款出现了两份申请表和两位主申请人,分别为周韦和曹福梅,两份申请表中都填写了还款卡号,结果放款时,却只放款给周韦的账号,曹福梅却没有收到任何贷款。曹福梅说,还有一处造假痕迹就是,在2019年5月17日面签时,银行提供的是三人贷款合同,但银行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两人面签的时间,中间间隔了12分钟,既然是一起贷款,为什么不在一起同一时间面签?不仅贷款环节问题很多,连律师费的收取都令人生疑,曹福梅说,银行的代理律师为了骗取62000元的律师费,居然炮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虚开发票在法庭上做伪证。相关证据显示,银行的代理律师梁某春,在法庭上出具的合同没有明确日期、金额和诉讼费等事项,所出具的收款凭据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梁某春提供转账凭证,梁提供不了。此后,梁某春就让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也就是说,梁某春的行为要么是作假,要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