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 u, R6 G* p$ z! ~! c2021年3月16日,曹福梅被诉偿还80万贷款案开庭。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自民生银行起诉曹福梅,至一审开庭,曹福梅最希望看到的贷款“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等证据都没有出现。在一审开庭时,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变成了周韦、雷庆中和曹福梅,并指定将这笔贷款委托银行支付到高焕杰的个人账号。同时,银行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一家名为宜宾市义保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银行的《授权书》,授权高焕杰的账号为案涉贷款的收款账号,以及该笔贷款为“进货货款”的承诺书等。然而,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所列情况,曹福梅均不知情,贷款合同上的两人也从不认识。
" [# a7 Z! D* V. M, u/ {- F% V * N+ U9 @; G6 P$ u. v6 r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