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z. W# w0 K2 \4 L . y b& q' r L8 l原本为自己借钱装修,抵押房产却成为素不相识者担保贷款因投资酒店需要一笔装修款,宜宾的曹福梅女士计划用自己名下的三套房子向民生银行申请一笔80万元的装修贷款。2019年4月26日,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负责对接业务的是时任大堂经理蔡志惠。当天,在蔡志惠的指引下,签署了一份三页的贷款申请表。2019年5月17日,自称与蔡志惠经常有业务往来的罗姓男子,当天上午通知曹福梅到民生银行签订贷款的相关手续,并再三叮嘱曹福梅说,到了银行让你怎么签就怎么签,不要乱说话,否则贷款下不来。当天上午10点左右,民生银行的蔡志惠打电话通知曹福梅到营业厅签署了数份贷款的相关文件。期间,蔡志惠一再催促曹快点签字。签字完毕,蔡还拿着曹的身份证原件和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去复印,留下了复印件。随后,就告诉曹福梅可以回去等放款了。2019年6月底,曹福梅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营业厅,向蔡志惠询问贷款一事,结果,蔡明确告知曹的贷款没有批下来。然而,让曹福梅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11月5日,曹福梅竟然收到了民生银行出具的一份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这让曹福梅大感意外,自己明明没有收到贷款,怎么就成了贷款人呢?根据银行出具的通知书,曹福梅了解到,原来自己申请的贷款,已于2019年5月20日放贷,但借款人却成了周韦、雷庆中和自己三人共同贷款,且贷款的担保抵押物就是自己当初提交给银行申请贷款的三套房子。 ; p J9 w; L! A ? x/ T( k, W1 g6 q
而这一切,曹福梅毫不知情。贷款合同一人变三人,一分钱没收到反成被告为弄清事实真相,曹福梅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申请查看相关的借款申请手续和贷款合同。但意外的是,民生银行拒绝提供相关凭证。随后,曹福梅向宜宾市银保监局投诉了该行。2020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领导要求曹福梅先撤销在银保监局的投诉才给她贷款合同原件查阅。迫于无奈,曹福梅在合力公证处的见证下,打电话撤销了投诉。此后,曹福梅才拿到了贷款合同的原件,但民生银行并没有提供申请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承诺书等凭证。这份由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再次让曹福梅大感意外,合同上的贷款人并非自己,变成了与其他两个陌生人的共同贷款,曹福梅是个人贷款个人使用装修酒店,结果却,自己的三套房子成了担保物,贷款资金也成了支付自己不认识的受托支付方高焕杰。曹福梅说,看到这份贷款合同,曹福梅就判断到自己被骗了,除了上述异常造假之处,在这份贷款合同中,还存在一处重大纰漏,就是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成了“80亿”,而非贷款金额的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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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处造假痕迹:提交贷款申请表的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申请的金额为93万;签署贷款合同时间为5月17日,确定借款的金额为80万;然而,证据中由宜宾市义宝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给民生银行的授权书日期为5月4日,却写明“该笔贷款人民币80万元直接支付到高焕杰个人账户”;借款行为都没有发生,为何确定了贷款的准确金额和支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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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处造假痕迹:该笔贷款出现了两份申请表和两位主申请人,分别为周韦和曹福梅,两份申请表中都填写了还款卡号,结果放款时,却只放款给周韦的账号,曹福梅却没有收到任何贷款。曹福梅说,还有一处造假痕迹就是,在2019年5月17日面签时,银行提供的是三人贷款合同,但银行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曹福梅与周韦、雷庆中两人面签的时间,中间间隔了12分钟,既然是一起贷款,为什么不在一起同一时间面签?不仅贷款环节问题很多,连律师费的收取都令人生疑,曹福梅说,银行的代理律师为了骗取62000元的律师费,居然炮制虚假合同、虚假收据、虚开发票在法庭上做伪证。相关证据显示,银行的代理律师梁某春,在法庭上出具的合同没有明确日期、金额和诉讼费等事项,所出具的收款凭据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在法庭上,法官要求梁某春提供转账凭证,梁提供不了。此后,梁某春就让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虚开发票,开票日期是2021年3月19日。也就是说,梁某春的行为要么是作假,要么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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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