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b! j, H# g; m7 Z; J( J2 _
' B4 r3 f9 C4 p8 \% w8 Z" Z6 i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唐伦平,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龙彦羽。你们相信广安区住建局颠倒黑白、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事实、竣工验收报告作假,违法违规交房。交付房屋牛头不对马嘴,不论建筑自编号与后面公安民政部门编号发生改变,但房屋的特定位置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是2栋一单元2 3楼3号房,交付房子是2栋一单元2 1楼2号房。住建局辨称加上负一和负二层地下停车场还是2 3楼,这样的问题你们法官也能采信(假如我们协议定的是一楼X号,那是不是我现在要交付负二楼给我)。我当时选的房子位于出电梯门右手边的,现在叫我去收出电梯门左手边的。完全是东西两个不同的位置(有图有真相),而住建局辨称当时选房的户型图已经消毁了,但我有选房的户型图和所有拆迁户都能证实客观真实情况。但你们市、区两级法院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还申请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给你们中院,而你们法院也没有调查(明知道选房的2栋户型图在住建局手里,而且当事人无法获取,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应采信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为真实的)证人证言也证明了房屋建筑的外观图和户型图是真实存在的,住建局自己都承认了涉案房屋没有完善相关部门验收手续,也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而你们相护勾连官官相护,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 k3 n0 W8 `( z f' A权与法的合流,只为那有一丘河!
2 Y8 e) s1 a+ p8 O3 R$ f/ H颠倒黑白之流,咋洗也是脏东西!
t5 }. j( S' ~& \
! F+ _" K# X$ t5 r7 {2 \0 {
协议规定了安置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就算没有约定也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付房屋,而也不能违法违规交付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子。
6 {- g, F; q3 y* X5 Z( p+ J
$ _6 v, z- f8 Y: A/ O3 k当事人提供的自己选的房子户型图与广安市广安区地名办公室提供的2号楼户型平面图完全一致,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出电梯右手边的位置、户型是真实的。
1 t+ V2 m, D( w& ]" H1 G6 m
$ C, d+ b$ v! L, l看看两套房子完全一致,涉案房屋户型是每层6户,中间两边各2户,两头各户,但两头户型朝向位置就不一样了,我定的东边位置、可交付的是西边位置,住建局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法官都能采信。伪造竣工验收报告,适用法律错误等。想想广安的司法环境真是太可怕了,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判。
9 W7 a% g" ]8 Q
$ f4 O& J4 T& H- }虽然我改变不了苟苟营的模样,
" W1 G z# S2 _. j C5 H但愿公平正义成人类社会力量。) l& I3 q/ N, `. y
蓝色线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建局提供的红色线的验收报告,两份竣工验收报告上相关单位签署情况明显有问题?
7 K) d2 o- q7 w S' o, y0 e5 e
! d& d5 Q2 H. {& A. A7 d2 r+ L4 @黑白颠倒。
" t, H1 i0 l$ [" |" L! U& P. X9 ?, @煤蛋都,都洗白。
* C/ S( o7 i0 @2 x
7 S8 C$ J3 G2 P# j% P% F% n" x3 {市中级人民法院唐伦平法官,你作为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在审理庭进行中你到庭外找到社区干部了解我的背景和个人情况,你作为资深法官本应详细了解调查案件的真相和事实,社区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拆迁工作的(甲方)当事人之一,知道案件情况的详情,而你确去了解原告的身份背景。作为我们一小老百姓无权无势,你们就可以势意罔为,枉法裁判,作为司法人员天理难容。判案是依事实证据为标准,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以权和民来判定。什么样才叫验收合格,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而且验收报告显示是伪造的。被告出示的证人证言也是伪证,一审庭审中被告方作虚假陈述事实,这些本该追究责任的,而你们合议庭还采信了。在依法治国的今时,你们真是无法无天,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伪证、伪造证明文件等。
5 |. {3 ^) F S5 Z$ t; p. J
1 Z9 ~& x" u0 L$ i: g# P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房屋根本具备交付条件。
. p: d9 Q; W- }% I6 A- N X
/ g" S" Z% J! z$ r唐伦平大人;我向你中院提交的证据调查申请书,是要求调取拆迁时住建局提供的选房户型图(2幢的)和规划设计图纸(如下图)。而你在庭上说让被告拿铺盖表,真是牛头不对马嘴,明显的相互勾连官官相护,你是人民法官吗?
3 ]5 k2 F9 J) i) p ]* E- R9 i7 B& }7 |
当拥有更高政治权威的机构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提出与法律不符的要求,甚至因为法律以外的原因直接向法院施加压力时,法院院长往往会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使法外干预的结果“合法化”和“正当化”。这里有法院的苦衷,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是审判委员会可以有效抵御外界干预的说法却被证明是不能完全成立了。事实上,在法院审判不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审判委员会既可以成为维护法院自治性的积极力量,也能够成为强化法院附庸地位的集体。因为法院要生存,要发展,而在其生存和发展过于受制于人时,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就不得不让位于功利性的考虑。这里起关键作用的不是什么集体比个人高明多少的问题,而是法院与干预者在政治结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法院维持其生存的方式,如人事、财政预算和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等。就会出现民告官不公正的判决,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
6 j* ?& V( t+ u& h: A, H+ f2 C9 T
3 z3 w8 ]( t$ B截至目前,该涉案项目都没有综合验收及质量监督报告,三书一证一表更没有。案涉房屋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
: X9 B9 {' _8 t* n1 x. i
/ c* V9 K2 i$ [ X/ 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