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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唐伦平法官,你作为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在审理庭进行中你到庭外找到社区干部了解我的背景和个人情况,你作为资深法官本应详细了解调查案件的真相和事实,社区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拆迁工作的(甲方)当事人之一,知道案件情况的详情,而你确去了解原告的身份背景。作为我们一小老百姓无权无势,你们就可以势意罔为,枉法裁判,作为司法人员天理难容。判案是依事实证据为标准,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是以权和民来判定。什么样才叫验收合格,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而且验收报告显示是伪造的。被告出示的证人证言也是伪证,一审庭审中被告方作虚假陈述事实,这些本该追究责任的,而你们合议庭还采信了。在依法治国的今时,你们真是无法无天,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伪证、伪造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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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拥有更高政治权威的机构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提出与法律不符的要求,甚至因为法律以外的原因直接向法院施加压力时,法院院长往往会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使法外干预的结果“合法化”和“正当化”。这里有法院的苦衷,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是审判委员会可以有效抵御外界干预的说法却被证明是不能完全成立了。事实上,在法院审判不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审判委员会既可以成为维护法院自治性的积极力量,也能够成为强化法院附庸地位的集体。因为法院要生存,要发展,而在其生存和发展过于受制于人时,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就不得不让位于功利性的考虑。这里起关键作用的不是什么集体比个人高明多少的问题,而是法院与干预者在政治结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法院维持其生存的方式,如人事、财政预算和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等。就会出现民告官不公正的判决,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0 u# U8 ^ G0 u Y-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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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该涉案项目都没有综合验收及质量监督报告,三书一证一表更没有。案涉房屋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