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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捉奸收“补偿款”获刑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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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2:03: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月16日上午,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捉奸收受情夫刘某某“补偿款”2.5万后被判敲诈勒索案件,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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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路某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再审中自己是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再审时公诉机关延续表述此前的意见,认为刘某某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物,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再审依法判决。  b0 k/ L" b: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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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再审的庭审大约进行了5小时,路某某一方没有新证据提交,该案再审也没有当庭宣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图/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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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均被判“敲诈勒索”, ~) ^" h& n2 Y7 V& f3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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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发生于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送孩子去培训机构后,坐电梯前往培训机构楼下的酒店。路某某尾随进入酒店设法开门后,发现张某和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房间内,存在不正当关系。- O) V5 E6 P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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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随即拿出手机进行视频拍摄,对刘某某和张某均有肢体击打行为,并发表过过激言论。后续,张某先行离开,路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在房间内。刘某某主动提出要对路某某进行补偿,路某某索要6万元,刘某某称拿不出这么多,最终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路某某2.5万余元。, V/ `* L& T3 K$ C9 f- M/ `& m$ k( S

+ D, M# R7 J; _& U此后,路某某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日,张某出示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证实相关事件真实性,他随后接受警方讯问,次日即被刑拘,同年5月20日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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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a; @. V  d2 L0 A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下达该案一审判决书,路某某被检方指控涉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路某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刘某某是在言语威胁下被迫将涉案钱款转给路某某,路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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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不服,遂提出上诉。2022年3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后于3月18日宣布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5 H5 S$ }+ R) g, W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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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路某某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在此过程中,虽然刘某某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路某某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刘某某最终给付金额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路某某索要钱财超出了刘某某自愿补偿的范围。刘某某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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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路某某依然不服,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后于2022年12月被再次予以驳回。此后,路某某以“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 N7 d: a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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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T. S- f3 `3 G2 d7 c* e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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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诱因?需再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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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5 U8 K4 _' u) I# V在王艳涛看来,路某某击打刘某某的行为和一些过激言语,都是在第一时间看到偷情时发生的行为。其行为、言论是看到其妻子和他人发生严重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律条款规定夫妻之间彼此忠贞义务的情形所致,是出于愤怒,并非是为此后所谓的“敲诈勒索”打基础。$ |. X$ g' S' R) E+ j) K

4 c# q  n% c4 s“本案中,以现在的在案证据和事实看,路某某也没有造成刘某某任何的伤害,也可证实路某某当时的手段和方式都不严重。而路某某获取刘某某的赔偿也是‘事出有因’,即是刘某某主动提出,在‘你来我往’的基础上最终的协商结果。此外路某某的很多行为,例如看到刘某某借钱困难时就此作罢,都能证明路某某没有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意图。”王艳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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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 A# X# R) f- ]9 Y( q多位案外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该案由于发生在密闭环境中,双方各说各话,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容易产生争议。" f7 @2 @: |  f! M

3 V8 G* F- H: |" I+ z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泓轩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路某某所实施的肢体击打、语言刺激等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刘某某支付行为的关联性,法院再审需结合双方的笔录内容、客观证据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还原、认定。”' O# p7 o1 \1 {$ h(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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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杨子琛律师则认为,路某某当时所采取的行为与手段,是否足以让刘某某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畏惧心理,继而产生压力,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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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各说一词,都有道理。从有罪的角度来看,路某某是以非正当的方式取得了一笔数额较大的钱款,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存在。”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白小勇律师表示,“刘某某确实有过错在先,有违反《民法典》中与婚姻有关的公序良俗行为,路某某即使有偏激行为,依据刑法的‘谦抑性’,更宜以民事侵权追究民事责任。! L) @# p0 q5 v  w6 c*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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