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女友办了婚礼酒席,但没领证。18年春节前,二人关于回谁家过年产生了分歧,随后引发争执。18年4月,当刘某过完春节回到位于长沙岳麓区两人同居的房子时,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尽管没有领证,但刘某与女友办了婚礼,母亲还给了“改口费”,心有不甘的刘某要求女友返还他所支付的彩礼钱等共计40余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最终刘某将自己的同居女友告上了法庭,起诉女友退还彩礼。但是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均系双方合意所为,刘某与隋某同居和举办婚礼期间,刘某及其亲友为隋某购买及赠送的首饰以及“改口费”“路费”“红包”等支出,属于双方之间的礼节性赠与,对于刘某要求隋某返还首饰折价款以及红包、礼金、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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