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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部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500万,用价值4000万的商业用地抵押,在执行中,已经偿还956万元外,又筹集资金100万元通过南充中院执行局偿还借款。南充中院在查封抵押的该宗土地外,另外查封了该公司正在建设开发的楼盘和多宗土地资产达4.5亿资产,严重违法超标查封,更为严重的是查封了已出售的商品房,造成退房、赔偿经济损失、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据称,该小额贷款公司多次给西充县、南部县多家房地产公司放贷,被南充中院执行局个别法官特别关照到位,开发商举报办案法官涉嫌违法犯罪。3 D. r/ i8 f% S
; [! L1 L0 T5 Y- N {0 \: q9 ^当事人举报南充中院涉嫌徇私枉法 最近,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部金城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该公司与南充市顺庆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庆鸿鑫公司)借款一案中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中院执行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超标的额查封财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质疑该中院涉嫌徇私枉法。 资金周转困难,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2013年1月16日,南部金城公司、文君、李中会、四川省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联鑫公司)分别与顺庆鸿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各500万元。对上述借款2000万元,顺庆鸿鑫公司与南部金城公司、君合联鑫公司、博泰公司(四川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定国、文武、曾美玲、李中会、梅敬签订了《保证合同》。顺庆鸿鑫公司与南部金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南部金城公司以其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号地面积9546平方米的商用住宅用地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双方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2013年1月17日,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作出(2013)南市证经字第461号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顺庆鸿鑫公司支付借款2000万元。该款系由南部金城公司使用。 借款偿付事实 南部金城公司从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8月19 日,先后45次向顺庆鸿鑫公司转账还款,共计偿还借款956万元,其中,转账8407665元、付现146334元。2015年7月3日通过农业银行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顺庆鸿鑫公司收100万元本金,合计1056万元。4 S% U4 o) [( `, h2 H.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