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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终审:花椒直播被判赔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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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6:1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备受关注的“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终审宣判。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吴永宁母亲何某与花椒直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结果,“花椒直播”平台需赔偿吴永宁家人各项损失3万元。

事件

爬263米高楼坠亡家属起诉直播平台

2017年吴永宁在“花椒直播”“微博”“快手”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等视频,获得众多粉丝和打赏,更是被部分网友称为“极限运动第一人”。但是就在同年11月8日,他在湖南直播攀爬一座263米的高楼时失手坠楼。因认为直播平台对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致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母亲何某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视频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今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平台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之后,花椒直播平台进行了上诉。

11月14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四中院开庭。

法庭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随后休庭。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公开宣判。四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释疑

花椒直播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四中院认为,此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当事人自甘冒险,直播平台能否减免责任?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吴某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对于北京密境公司主张吴某系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免除北京密境公司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吴某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公司可以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过错情节、北京密境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密境和风公司应当承担的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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