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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晚消息,当日下午4点半,小学放学。12岁女孩佳佳走出校门,她的外婆刘桂英早已等在那里。从今以后,佳佳就要随她一起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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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年多的时间里,因学习达不到母亲李平的要求,佳佳多次遭到殴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先后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严重侵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4月2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佳佳的外婆为其监护人。; l1 O, }8 e5 U- i' @1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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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放心,外孙女是我的‘心头肉’,我一定悉心照料,给她更多的关心和爱护。”面对在场的崇川法院法官,老人再三保证。
1 R9 [; f$ Q; G: R X3 L单身母亲家暴女儿,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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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_4 F$ V. V; ~5 @5 r! D佳佳今年12岁,目前在市区一所小学读六年级。在她4岁那年,母亲李平与父亲张剑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佳佳随母亲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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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的外公外婆不跟母女俩住在一起,但时常会去学校接她放学。2018年起,外婆刘桂英发现,佳佳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可能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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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的一天,因佳佳背课文没达到要求,李平一气之下将书甩到女儿头上,佳佳面部、额头都肿了起来。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桂英既心疼又气愤,于是找到社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了警。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向李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佳佳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i* _" \2 ~& j. i% A0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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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告诫书,并没能让李平就此停止对女儿的暴力行为。今年1月,因佳佳没有完成试卷测试,李平用指甲抓伤了佳佳的脸。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同属轻微伤。1月20日,崇川法院向李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佳佳实施家庭暴力。 {$ P! C9 u w4 ^' k3 N
暴力行为再升级,两次举起锅铲烫伤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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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5日,李平在家烧饭时抽查她给佳佳布置的“提升作业”,发现女儿没能完成,一气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锅铲打在了佳佳手上。烧热的锅铲直接烫伤了佳佳的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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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t( t6 T C2 S9 b李平一再升级的家暴行为,让刘桂英忍无可忍。在她看来,李平对佳佳生活上本就照顾不够,“孩子经常晚上七八点打电话过来说没饭吃”。不仅如此,李平动辄打骂、体罚佳佳的行为,导致佳佳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已经无心上学。李平实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区也曾通知孩子的父亲张剑,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张剑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而且张剑这些年里无固定居所,也无法保障佳佳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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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8 C" ^6 s; `9 }& l n“小孙女五岁之前都是跟我们一起生活的,现在我身体还算健康,也能照顾她。”为了佳佳的健康成长,刘桂英在崇川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李平、张剑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侵害了佳佳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二人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佳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崇川法院于3月22日立案。令所有人都震惊的是,该案审理期间,悲剧再次发生。4月5日,还是因为“提升作业”没完成,李平拿起烧热的锅铲拍向佳佳,直接烫伤了佳佳的右脸。0 T8 @1 h r$ G6 K {
5 V$ Y% }, @0 T; f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不宜在公开报道中披露),崇川法院没有对李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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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F$ [, g T* F2 W望女成凤,同一个错误犯三次就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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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平也承认,大概从佳佳四年级开始,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但都是因为学习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李平称,离婚后的8年里,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佳佳,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因此,她也不同意刘桂英要求撤销自己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她认为,孩子跟着外婆只能保证吃饱穿暖,只有自己才能给佳佳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b% A% u4 b0 @( E: f$ c
' R4 N% S. \4 d. e李平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佳佳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学六年级的佳佳,已经在她的规划下学习大学本科英语。在李平看来,这是一种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学阶段把英语攻下,上了中学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时间花到其他科目上。动手打佳佳,也是从多次说教、女儿“屡教不改”开始的。法庭上,李平承认,如果同一个错误佳佳犯了三次,她就要教训。0 O% O- C" }* a/ {" ]
, ]1 c& u& m2 {* ]. o$ [" k* ]这样的教育方式,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也许很难有一个衡量标准。但孩子的改变却是看得见的——案件审理期间,崇川区仁爱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受崇川法院委托进行了家事调查,发现佳佳在学校整天忧心忡忡,明显没有同龄人的活泼快乐。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仍两次打骂、烫伤佳佳,给孩子的身心发展带来了较大伤害与影响。- h# c( C7 y/ C. z1 F. g: E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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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家教中的极端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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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u4 n- j"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1 x7 T" S. Y; a9 P/ y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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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平作为未成年人佳佳的监护人,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佳佳,使其健康快乐成长,在面对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习问题时也应当正确对待,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但李平在与佳佳共同生活期间,罔顾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佳佳不能顺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谓提升作业的情况下,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佳佳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非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规范自身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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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O8 k; r$ A法院认为,张剑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李平多次殴打、全身伤痕累累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佳佳处于危困之中,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鉴于此,李平、张剑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刘桂英申请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o2 @" _, c; y2 C5 v' i! F! o
1 A( g( v+ i7 ]& N4 a8 a6 R" p _鉴于佳佳自幼与刘桂英共同生活至五岁,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刘桂英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崇川法院对其申请作为佳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X# o9 U9 `2 ]" ?
" p: M# z7 x' P- H- {“家长应根据孩子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因材施教。”本案主审法官顾狄提醒广大家长,在关注孩子成绩之前,首先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勿拔苗助长,甚至做出家暴这样的极端行为,否则会适得其反,甚至遗害孩子终身。(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 o6 P4 ? d.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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