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 ~# j# V' c) v & m, y v" x* R; i( N c2021年3月16日,曹福梅被诉偿还80万贷款案开庭。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自民生银行起诉曹福梅,至一审开庭,曹福梅最希望看到的贷款“申请表”、面签时的视频等证据都没有出现。在一审开庭时,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变成了周韦、雷庆中和曹福梅,并指定将这笔贷款委托银行支付到高焕杰的个人账号。同时,银行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一家名为宜宾市义保合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银行的《授权书》,授权高焕杰的账号为案涉贷款的收款账号,以及该笔贷款为“进货货款”的承诺书等。然而,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所列情况,曹福梅均不知情,贷款合同上的两人也从不认识。
% B. F" O0 x' O k& H: W& i! k, h. C+ d: n5 C+ n, u; D3 @( z" y
更有意思的是,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被告周韦也表示,自己从来不认识曹福梅,也不认识高焕杰。周韦当庭还表示,自己签订这份贷款合同,是按照自己的老板王虹雅(庭审时,王虹雅已涉嫌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抓)的意思去签字,只知道这笔贷款是曹福梅借贷用于酒店的装修使用。2021年10月26日,叙州区法院在杨红法官的主审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贷款申请手续疑似伪造错漏百出,银保监局复函指银行贷款合同存瑕疵,被骗女子欲报警处理曹福梅表示,一审庭审时银行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关键的证据,自己在4月26日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以及5月17日签署贷款合同时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据都没有出现。2021年11月,一审裁决出来后,曹福梅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案件全部所有的证据材料,此时,才从证据材料看到自己签署的贷款申请表,被人移花接木,篡改了多处关键信息。第一处造假痕迹:在曹福梅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上,在抵押一栏却出现了曹福梅不认识的“周韦、雷庆中”两人的名字。第二处造假痕迹:证据中曹福梅有一张贷款申请表,周韦和雷庆中以夫妻身份共用一张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每份共三页,但奇怪的是,两份申请书,却共用第三页,不符合规范,且日期都是2019年4月26日。第三处造假痕迹:曹福梅在5月17日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模式选择的是“单一借款模式”,指的是个人或小微企业作为单一借款人;而在该笔借款中,出现了三个人,曹福梅既不认识其他两人,更不是同一小微企业。
% p. \/ y: n2 t 0 R) T, ^5 L. j- j7 W从新证据的角度来说,梁某春在庭审后数日才将发票提供过来,按照法规应当组织质证,而主审法官杨红不仅跳过了质证程序,还将其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且故意在判决书中将时间提前到了2021年3月9日。曹福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杨红此举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如此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实际上,曹福梅在银行拒绝提供贷款的申请表和视频证据时,就已经判断自己被银行员工内外勾结给套路了,早在2021年1月20日,就将自己遭遇到的情况,向宜宾市银保监局进行了举报。2021年3月26日,宜宾市银保监局给曹福梅的答复中称: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借款合同个别要素前后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等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