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她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凭什么追究我的责任…”贵州福泉,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强奸案件:嫌疑人方某今年30岁出头,平时在外务工,由于家庭条件困难未能成家,与被害人桂某(化名)系叔嫂关系,桂某虽然已经成家,但是精神向来不正常,嫌疑人方某被指控多次与桂某发生性关系。某天,方某沟边看见桂某丙在洗衣服,便引诱其到距离沟边洗衣服处上游350米远的熬硝洞中,在洞中与桂某发生性关系,当天被桂某的丈夫知道后报案而案发…(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真的是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嫌疑人为了自己的私欲,居然将犯罪的魔爪伸向了自己身边的亲人,如此不顾人伦情理,简直是道德败坏,最终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2.本案中,嫌疑人方某明知被害人桂某属于精神病患者,仍然引诱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构成强奸罪无疑!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这样来看,本案中,嫌疑人方某提出与桂某同意发生性关系,并且是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进行胁迫的辩护意见似乎有道理。 不过,也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侧重于对智障女性以及幼女的保护,比如,保护智障女的同意能力,来源于刑法及最高院《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这份最高院的解答明确了“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使嫌疑人方某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即使被害人桂某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桂某属于智障人员,不具备性承诺能力,在此情况之下,嫌疑人方某多次引诱被害人桂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有关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是3~10年有期徒刑,当然有强奸多人的、轮奸或者是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处罚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桂某来说,在不考虑其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实际上,本案案发也在于被害人桂某丈夫发现情况之后,主动报警,这种情况之下,由于二者属于特殊的亲属关系,很难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或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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