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27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诉称申请整改土地获批5年后仍无法实施

[复制链接]

8185

主题

8728

稿子

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40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0-9 16:34: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传播网客户端 “我以山东省高密市李家营镇李家太洛村委会的名义向镇里提出申请整改300亩贫脊土地,并由镇里呈报市国土局审核同意整改。但由于废渣料外运手续问题,至今5年无法施工,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近日,山东胶州籍男子阎某友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 c' `; ]; W" H6 n# T6 B  _
2 _. a+ \$ ?9 H5 d' C+ D   M$ |* D& |! F
      2004年初,我青岛的朋友郑某胜在原高密市李家营镇开办一工厂,我在该工厂打工。当时镇领导向郑提出该镇李家太洛村比较贫穷,让郑帮忙改造村民照明用电线路、修建一座桥梁和整修村内路面。工程完工后,镇领导为了补偿郑所投资(属个人企业),经与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东南岭300亩贫脊土地以每亩40元的价格转让给郑40年的经营权(2004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后因郑无精力管理该土地,郑便将该土地转让给我经营。/ a1 X4 v- s! x1 \( Z. o- R
      由于该土地过于贫脊,无法耕种(土层最深处才20厘米,遇到旱天颗粒无收),2015年,我以村委会的名义向镇里提出申请整改,并由镇里呈报高密市国土局审核同意整改。+ F& {# E  q' l9 ?- a
9 H, y/ D/ p5 X# U! U
      2017年春,我们开始准备整改,并多次找时任镇领导王某某协商如何整改。镇里专门开会研究决定,作为镇一重点项目,由镇长高某亲自抓,副镇长张某某会同镇土管所刘某具体负责落实。并要求我们先行整出一亩样板田为标准进行施工。
' Y7 c+ `3 `7 Y) U      当时,样板田整改时产生了部分废渣料,需外运。张某某提出废料外运必须有外运手续,我们到国土局矿产资源科,其答复是废渣料不是矿产资源不办手续。至此,经我们多次与镇领导沟通交涉,均答复没外运手续不准施工。一直拖至现在无法整改。
0 `- B; q( h* j/ M
  q3 p0 N5 L5 E1 F      我们感到疑惑的是:1,潍坊市国土局、财政局均有文件及整改费拨款明细。拨款1162.23万元(见潍坊市国土局、财政局文件复印件)。该款用到哪里去了?2,镇里为啥迟迟不让整改?原因何在?3,该土地已闲置达5年之久,我们无法耕种分文无收,损失巨大,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任在谁?4,据有关部门透露,该土地已整改完毕并验收。国家财政土地整改费专款专用,此款用到哪里去了?5,该土地实际是否整改(可现场查看)?哪家单位整改的?谁出的整改报告?整改费用到哪里了?
' a: `3 d- K3 ~7 M3 J ( k0 `- E* y+ j9 |1 u% D0 ^  [4 x) w
      2004年郑某胜经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建造生产管理用房3间,占地110平方米。2021年3月13日,镇领导指示有关部门出动30多人,把我摁倒在地,抢走手机,强行将该房推倒铲平清除。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0 [5 F/ I. z! q$ M4 B
      民呼我应,民盼我为。国家反复强调要守初心、担使命,当好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领路人,在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上下功夫。恳请有关部门领导能抽出宝贵时间过问一下此事,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正当权益。(来源:乡村振兴资讯 产新网)6 ]6 g) Z, ?! ]( o' ^
新浪微博 QQ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6-2-27 23:34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