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431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警惕!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LSP借检查核酸信息猥亵妇女]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5万

稿子

16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63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11-30 11:4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B$ @. T: c( b! t8 V9 E0 d) V, z5 b
1 r5 z2 |9 W' k" w! R0 X/ T" e
警惕!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LSP借检查核酸信息猥亵妇女11月22日,我从成都去往南充出差,顺便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口腔科就诊。医院要求48小时核酸,上午10点左右,门诊大楼前已排起长长的队伍。排在我前面的是一名打扮姣好的女士,也许未持48小时核酸,她在出示健康码、扫场所码后,被拒绝入内,女士试图解释,图片中这名所谓“工作人员”大声呵斥:“不想给你说这么多,出去!”语气近乎警察之于罪犯,女士只能悻悻退出队伍,这名所谓“工作人员”或许过于“热情”,主动上前从后面搂住她往前推搡,推搡的动作不单过激,而且有一些不健康的小动作,导致女士很反感:“你要做啥?你要做啥?”女士喊叫起来,所谓“工作人员”一边继续,一边说,“出去,出去,出去”。这种行为和态度引起现场很多人的不满,这名所谓“工作人员”搂着女士经过我身边的时候,我拍住了他,严厉地说:“你这种行为不对哦,人家是女同志,你态度差就算了,还猥亵别个”,我承认,在那种情况下,我用“猥亵”这个词有些口不择言,但这个词成功地让他把矛盾转向了我,他转过头来问:“你是她哪个嘛?”,我答:“我不认识”,他骂:“关你球事”“你说我猥亵,我还说你强奸她呢”“你哪只眼睛看到我猥亵了?” 我无意和他争执,拿出手机准备拍下证据,“你报警噻,未必老子是吓大的咩?”他也拿出手机,叫嚣着。另一名“工作人员”眼疾手快,迅速上前抢夺我的手机,并要求删除手机内容,慌乱中,我没有调整好拍摄模式,只拍下一张照片。而被侵犯的女士,也不知所踪。事后,我打电话叫来一名在该医院工作的朋友,朋友告诉了我他的姓名,并反复强调,这个人的品质大家都晓得,问题有点大,朋友劝我,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我心有不甘,一是不甘于那个人依仗川北医学院居高临下欺凌患者的优越感,二是不甘于自己明明见义勇为却胳膊扭不过大腿的无力感。于是,我悄悄躲入人群,想收集一点证据,果然,短短二十几分钟,该所谓“工作人员”与就诊人员3次发生口角,而且全都是穿着时尚的女性。回到成都,我就此事咨询了法务部的同事,梳理了他们的意见,发帖于此,希望引起该医院、四川省卫健部门、南充市相关部门以及就诊人员的重视。一、关于该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在法学学理上,广义的猥亵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该所谓“工作人员”在推搡过程中有明显“搂抱”行为,并实施系列不健康动作,我向法务部同事说明情况并出示证据后,他们确定此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我不知道该所谓“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还是犯罪,但至少侵犯了那名女士的权利。二、关于是否真的“关你球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被侵害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他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法务部的同事说,当时,我的行为属于保护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但可以勇敢指出来,而且可以把这个LSP按在地上狠揍一顿。三、他是否真的不是“吓大的”。我的朋友没有告诉我这名所谓“工作人员”是正式在编员工还是临聘人员,当然,按照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一贯作风,极有可能是找的几名隶属于某安保公司的保安。无论如何,这个人应该有单位能管得住他吧?是什么底气让他这么不怕“吓”?连报警都不怕?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无论他是哪种身份,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都难辞其咎。四、抢夺手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夺未遂”。这个事,法务部的同事们争议还是比较大,主要争论点为,另一名“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是否符合“抢夺”的法律要件,但主观目的是冲着我的财物,有侵犯财产权的嫌疑,他们建议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祸患常积于忽微,当前,川北医学院某些干部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党中央大力整治行业风气的大背景下,希望该院领导不要忘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意识,不要对员工拿起大棒挥向患者、甚至明目张胆侵犯患者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更不要让这些低素质员工的猖狂行为影响全院声誉。前去就诊的患者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毕竟大白的衣服里装的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也是恶魔,必要时,被侵权人以及周围的人均可进行正当防卫。最后,就几个问题说明一下。一、是否侵犯该所谓“工作人员”肖像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其中包括“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不存在侵犯肖像权问题。二、是否侵犯该所谓“工作人员”隐私权。《民法典》规定,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侵犯隐私权,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私密活动”。三、是否侵犯该所谓“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文中,本人并未公布上述信息。四、为什么不报警或公开证据。当时,我有事在身,急于处理另外的紧急业务,加之被侵权的那位女士已经离开现场,我不敢赌定现场的就诊人员是否敢于出来指证,在缺乏证人的情况下,即使警察来了,也不能拿他怎样,因此没有选择报警。另外,个人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底线,如果能通过更加保守的方式让当事人更加收敛,也算是达到效果。证据中,涉及该所谓“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公布出来属于违法行为,我们不希望以一种违法的方式去纠正另一种违法的行为。五、为什么选择在南充论坛发帖。一方面是希望把影响缩减到最小,在舆情发酵的萌芽阶段使问题得到处理,当然,如果南充的舆情部门企图以删帖、压帖等方式控制舆情,我们不排除采用其他手段进一步放大效应;二方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本身坐落南充,这里发帖更能引起前往就诊的人员重视;三方面,也希望更多被侵权人联系我们,公司法务部门的同事可以免费为南充老乡们提供法律帮助(仅限本事件)。六、是否关注后续。下月,公司会再次去南充洽谈业务,就住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附近,我们会安排相关同志查看该所谓“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与该院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必要的时候向他们或公安机关提交证据。 # a* Y  B3 q0 d

* e/ \9 U3 X, ^+ J9 |9 S. t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好友 朋友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4-26 16:47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38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