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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日当天,趁女同事老公外出时,强行与女同事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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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7:33: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你为什么要冒充我老公 ”河南郑州,一男子醉酒后,被女同事老公接回家中休息,男子趁女同事老公外出时,在女同事误以为男子是其老公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侵犯,女同事发现后,通知其老公并报警。
(案例来源:河南郑州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事情是这样,案发当天曲某为了庆祝过生日,遂邀请了包括男子刘某、女子张某在内等很多同事,一起到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众人大量饮酒。
饭局结束后,大家意犹未尽,并在曲某的提议下,又前往KTV继续唱歌、喝酒、玩耍作乐。
来到KTV后,众人一起玩游戏时,又喝下了大量的啤酒,并导致了曲某、张某醉酒。饮酒结束后,刘某联系了张某老公马某,前来接其妻子回家。 马某开车回到KTV门口后,见到刘某扶着醉酒的曲某行动不方便,又没打到车,便好心主动提出送他们回家。
上车后,马某才得知原来刘某也不知道已经醉酒昏睡的曲某家住在哪里。随后马某又好心提议,让二人到其家中客房暂住一晚。
来到张某家中后,同事刘某突然发现其手机可能落在了KTV,遂又请求马某开车送其去取回。
可就在二人离开后不久,曲某去上完厕所欲返回客房,发现只有张某一人睡在主人房的床上时,动起了歪心思,并窜到床上与张某发生了关系。
开始时,张某在醉酒昏睡中,误以为对方是其老公,遂没有反抗,可当张某察觉不对劲并用手机灯光确认对方是曲某,而不是其老公后,随即将曲某推开,并打电话联系其老公马某。马某在赶回家路上时,就打电话报警求助。
马某好心收留醉酒后的曲某,结果其却趁机对马某的妻子下手,真的是真人版的引狼入室。曲某的为人,可见一斑,甚至可以说是内心龌龊的。
虽然张某在获得了经济赔偿后,最终选择了谅解,但是,曲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即便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法律却不能原谅曲某。不过张某的谅解,可以作为一个对曲某从轻处罚的情节。值得一提的是,曲某到案后反复强调,当时张某没有反抗,所以不算强奸。但警方、检方��依然坚持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对于强奸罪的认知,我们千万不能只停留在一个“强”字上,这是错误的认知。实际上,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主要在于行为人与妇女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然而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除了在妇女清醒时所常见的暴力、胁迫手段外,同时还包括在妇女不清醒时所适用的其他手段。即妇女醉酒无意识或存在错误认知处于不知反抗状态时,被行为人违背意愿的情形。
本案中,曲某趁张某醉酒意识不清醒、误以为曲某是其老公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实际上张某就是因错误认知处于不知反抗状态,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因此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将其评价为,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刑法第236条对此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即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不过刑事诉讼法对于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是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但以上两个情节都只是从轻处罚,并非减轻处罚。注意了,“从轻”与“减轻”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说,法定量刑是3-10年的,根据刑法理论5年以下都属于从轻处罚的范畴。然而如果可以“减轻”处罚的话,则可在3年以下量刑。
换而言之,本案曲某的行为,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无论在任何时候,饮酒务必要量力而行。毕竟人一旦醉酒后,在认知、自控能力方面确实会下降不少。因此少饮慎饮,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身边所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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