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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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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7:35: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真的不知道啊,这件事真的不能怪我,我回家后也没有注意,本身我也喝酒了,没细看。再说了,正常人回到家后,怎么会想到家里有一个陌生人?我以为她是我女朋友,所以才会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怎么能全怪我一个人,太不公平了,我这就够不上强奸”李某委屈巴巴地说道。
“胡说八道,外面有灯光不说,每个人晚上回到家第一件事不是开灯吗?怎么可能不知道是不是你女朋友?再说了,哪怕房间黑,也不可能完全看不到吧。你这就是趁我醉酒,然后实施犯罪行为,这就是强奸,你就别狡辩了”张某边哭边说。
案例回顾
张某今年27岁,在一家私企做销售,长相甜美,性格也开朗,身边追求者非常多。可在张某眼里,自己现在这个年龄正是打拼事业的时候,不想这么早就谈对象。哪怕家里父母再怎么催她,她都是敷衍了事。
父母说的多了,她也就不耐烦了,于是自己在外面租了个公寓。一个人住虽然要收拾卫生,也要自己洗衣做饭,可在她看来,不用受父母唠叨,一个人的生活也更加自在。
其实张某大学时候谈过一次恋爱,这段感情持续了3年时间,最后因为自己觉得男友性格相对软弱,和自己性格不是特别搭,最后也就提出了分手。这段感情结束后,哪怕身边追求者再优秀,她都是找不到自己想要的感觉,于是也就一直一个人。
现在在这家公司里做的是销售类工作,虽然工作好像听起来不是那么高大上,但收入却不低。因为张某口才好,又吃的了苦,情商也不低,所以业绩一直很稳定。公司有意培养她进入管理层,也就对她格外器重。也是因为自己事业上升期,张某对于感情的事更加不上心了。一直就是随缘,能遇到了最好,遇不到也无所谓。
公司有个新项目,张某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努力了很久,功夫不负有心人,甲方过来公司考察了。当天忙完后,张某及同事负责去接待甲方。眼看着这个合同即将签下来,开心之余,张某也就喝了不少酒。 饭局结束后,同事看她喝多了,主动提出送张某回去。张某也没有拒绝,公司同事将她送到小区门口,张某感觉自己没问题,就让同事就先走了。可结果走着走着就头晕得不行,迷迷糊糊地走到门口一看,门没关,也就没在意。拉开门,回到卧室就躺下了。
另一边的李某和朋友聚会喝了一点酒也回家了,李某是张某邻居。回到家后看了看卧室,他以为是女朋友回来了。李某和女友吵架有一周了,女友去朋友家了。这时看到卧室里有人,以为是女友回来了,也就躺下了。随即,两人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张某醒来后,看了看不认识的房间,又看了看李某,一下子也是乱了。等稍微理清思路后,直接拿起手机报警了。
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李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去强迫张某。而且,发生关系时,张某因为醉酒也没有反抗。因此,李某觉得自己并没有构成强奸罪。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有补充说明,判定是否强奸,暴力手段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比如对方醉酒,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利用对方熟睡趁机与对方发生关系;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人以及利用宗教信仰封建迷信等,借机与对方发生关系。
张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这种状态下不知反抗。而李某也是在张某这种状态下,与之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写到最后
“酒文化”已经成为了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重头戏。因为喝酒而失态、违法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屡见不鲜。酒是“粮食精”,亦是双刃剑,小酒助兴,大酒伤身。适量饮酒,别过量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一种保护。
张某本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但因为一次醉酒,而最后让自己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个伤害也会一直伴随着她自己,在未来,会在心里留下一道难以愈合的疤痕。实在是太过于可惜,一个美好的年华遇到了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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