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I3 I) N8 d3 A+ O* e* l, \
. M M8 L+ p: }* p) S9 v: P
一、案件形成背景
; X* I+ b( S' f: v 我系原成都军区司令部军官,现为南部陆军现役军官。
: w8 x( @1 G+ E1 D* o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初,王登华等人先后给我钱款63.5 万元用于委托办理企业入库备案、承揽工程。后,我将相关款项全部退还王登华,双方账结事了。
! @& l4 ]8 m9 j7 N! M+ L' @: ^ 2016 年 1 月 27 日在我被军改办选派往广西南宁市执行任务期间,王登华等人在四川南部县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退款、索赔为借口骗取我老父钱款 100 万元并签写付款《承诺书》。随后,我向公安机关报诈骗案,同时向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郑军举报谭光胜等人涉嫌敲诈勒索。
+ r) K T0 k4 ~9 G4 z 2016 年 9 月,在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世光、谭光胜等人教唆指使下,王登华利用已账结事了的 63.5 万元银行转款流水作为证据向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诬告我帮助承揽工程并收受钱款。后,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以涉嫌受贿行贿进行调查。2 N; S' w6 T8 C9 x2 J3 m9 i
二、谢国成代理案件经过& z6 Y5 {. U+ x- |3 `9 [
2016 年 12 月 7 日,经西部战区机关领导金兴中介绍,谢国成以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投诉人家人签订《辩护委托协议》。随后,我家人履行 28 万元钱款支付义务,并按要求向谢国成私人银行卡转款 8 万元。
2 ^2 l I3 r9 F2 O3 W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明知我收取王登华钱款 63.5 万元且已实际返还王登华 63.5 万元钱款的情况下,谢国成以向王登华退款后再向司法机关上交63.5 万元钱可以获取减轻、从轻处罚法律意见作为诱骗,让我家人向成都军事法院退缴63.5万元,从而帮助行贿人王登华逃避被追缴钱款的法律责任。
4 F+ u( z3 D, k/ R$ n 事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谢国成故意不将我返还王登华等人钱款的银行转款记录提交法院质证,致使成都军事法院不仅将我与王登华正当经济往来钱款认定为行贿受贿,而且给我造成重复退款63.5万元且无法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j6 x& V+ r( m3 U4 C# A
综上,谢国成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故意损害我合法权益,给我造成严重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
9 h, s- _. ~* l, y$ L( ?$ P3 T- W
3 f; D* z& N0 |& }- 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