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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婴接种疫苗后瘫痪:“不能排除偶合”,院方管理不规范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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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6 16:39: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刘彩(化名)9岁了,每天只能靠流食维持生命,靠开塞露完成排泄,靠大人辅助康复训练,以缓解脑部和肌肉萎缩。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书载明:刘彩生于2015年8月10日。2016年1月19日,刘彩在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玉溪社区服务中心(简称“玉溪社区医院”)接种疫苗。回家后出现惊厥、发热等症状。次日出现腹泻、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等十余种严重疾病。! h) i! ]* K7 P" c8 a

/ x5 }; t7 h- T& ]) [: r- h2024年3月25日,刘彩的母亲刘成英告诉根据法院的判决,医院只承担40%的责任。她坚持认为,女儿刘彩是被注射了非正规渠道购进的或过期的疫苗,从而导致了这一系列严重的后果,接种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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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5 B9 L2 E  g7 |上述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书显示,玉溪社区医院为刘彩接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均与省、市、区疾控中心供应的相应疫苗批次不一致。但该社区医院称疫苗来源渠道正规,且在有效期内。只是该院工作人员对疫苗批次记录存在不规范和瑕疵。+ n% l1 J0 T4 X2 e" 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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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则认为,玉溪社区医院对刘彩实施的接种过程,以及对疫苗采购管理均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医院也未能证实,其对刘彩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后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医院“诊疗行为与后果不能绝对排除偶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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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成英对此不认可,仍在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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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e8 U( ~$ W$ H5月龄女婴接种疫苗后患多种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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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H% Q6 f9 S6 k刘彩5个月大的时候,开始“咿呀”学语,已经会翻身了。刘成英说,那次接种之后,女儿就再没能自己动弹一下。孩子睡觉时眼睛不能完全闭合,醒来后,虽然睁着眼睛,却“目空一切”。偶尔会哭几声,那是她唯一的表达,刘学英说:“可能是因为疼痛。”1 c; D  l5 E%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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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英离异之后,之前的孩子跟了前夫,她跟后来的男友怀上了刘彩,但孩子尚未出生,男友就“因病去世了”。刘成英独自生下女儿,生活艰难。( w& ~1 P' O; i7 s- F) y; }5 ^

# o0 e5 P5 z$ T( C; P( ~2016年1月19日下午,刘成英带着女儿前往内江市市中区玉溪社区医院,接种口服的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针剂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及针剂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回家后,女儿就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主要表现为惊厥、发热、哭闹。刘成英当时以为,接种疫苗之后,有一些反应是正常的。9 I% i! l& T.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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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上午,刘彩出现腹泻,病情加重,刘成英赶紧送其往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刘成英说,孩子送医院不久就出现“晕厥”,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果,被紧急转入重庆医科大附属儿童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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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 Z! w5 ]( w情况越来越糟糕。重庆医科大附属儿童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功能损害、应急性高血糖、心肌损害、急性肾损伤、继发型癫痫等。刘彩在该院住院48日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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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后来就刘彩颖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评估、护理期限评定事项作出鉴定: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生存期长期护理。鉴定报告载明,“被鉴定人刘彩不能抬头、说话、不能独坐、翻身、行走、不能主动觅食,四肢不能爬行。”鉴定认为“刘彩需长期用药,并辅以康复治疗。其治疗方案不确切。无法评估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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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4 O* _1 |' t' K  b+ ^刘成英说,她现在每天带着孩子前往医院做康复治疗,但收效甚微。要得到更好的康复治疗,就需要责任医院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但现在看来,似乎很难。 刘彩每天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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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5 z% u4 }8 g, U! I专家组:接种存在不规范,但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3 j0 U$ Z  t+ U+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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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江市中区预防接种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专家组认为玉溪社区医院2016年1月19日为刘彩接种的灰脊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与区疾控中心疫苗出入库登记批号不符。与省、市、区疾控中心供应的相应疫苗批次不一样。存在不规范接种行为,“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N0 l- h2 f# j!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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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诊断书称,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9月,内江市医调委调解过程中,双方协商对刘彩病毒性脑炎形成与接种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因鉴定机构技术条件限制未受理,或因其他原因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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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专家组调查诊断书载明:玉溪社区医院给刘彩接种的脊灰减毒活疫苗批号,接种登记本、接种证显示为“20150825-5”,而区疾控中心2015年7-12月分发给玉溪社区卫生院的疫苗批号为“201508025-5”,无批号“20150825-5”的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批号登记为“20141003”,区疾控中心分发给玉溪社区医院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中没有该批号的疫苗。5 ^/ G+ _! s' d

4 _4 D2 a- J! p9 |/ ]( ]对此,玉溪社区医院解释为该院工作人员输入错误,而百白破疫苗的生产日期“20141003”和批号“2014050-2”在接种登记本和电脑接种记录登记颠倒。该院进一步解释称,百白破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均属一类疫苗,是免费为儿童接种,进货渠道由省、市、区疾控配送。因此,该院不存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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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内江卫生执法部门追溯涉事疫苗源头,确认涉事百白破疫苗来自武汉生物研究所,系正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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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0 w, q1 Y2 H% G- V法院终审判医院担责40%,家属不认可' o& M% B) T)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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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为,玉溪社区医院对刘彩实施的接种过程,以及对疫苗采购管理均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医院也未能证实,其对刘彩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后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医院“诊疗行为与后果不能绝对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鉴定建议,院方责任参与度30%-4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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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D* m7 i* a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成英无法证明社区医院接种的疫苗不合法,且导致了刘彩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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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M5 j% Y' O0 u+ c8 C不过,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等方面。由于社区医院处于专业知识强势一方,再综合其在疫苗接种行为中的过错,接种之时,社区医院未告知家属接种疫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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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社区医院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8年12月6日,一审判决玉溪社区医院向刘彩支付509114.18元。并每二年一次,按照当时护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刘彩护理依赖费直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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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审判决书之后。社区医院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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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I% g3 `/ \1 G2022年12月30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改判,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刘成英41万余元,减去医院的此前支付费用,应支付31万余元。刘成英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玉溪社区医院仍承担40%责任,不过,赔付金额改判为48.197.88元。刘成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驳回刘成英的再审申请。1 k" g6 b( x, U% n7 z

; P1 K) w! V' T2024年3月25日,刘成英告诉澎湃新闻,至今拿到的赔偿费用总共40多万元。这些钱很难应对未来更大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支持。女儿的康复看上去还遥遥无期,她会继续申诉。1 y  w" A$ i8 o5 Y# \3 z.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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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3-31 05:50: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绵阳
内江市市中区玉溪社区医院,好样的!由于你们的工作失误,导致了一个家庭的破灭,让弱小的小孩承受病魔的痛苦,你们的良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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