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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部:某快递公司经理泄露执法办案情况,已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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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0 16:59: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据国家安全部官微消息,近期,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擅自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执法办案情况泄露给他人、导致调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某快递公司经理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图为中国国家安全部 资料图" h+ |7 ]2 v- j. |  Z. m# T, M% M/ X
保密意识淡薄 泄密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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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t& W: d: ?. i1 C1 g1 Y3 k  G国家安全机关为侦办一起重要案件,约见了某快递公司部门经理张某。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后,办案干警要求张某配合提供嫌疑人庞某有关涉案资料,并告知其本次执法工作情况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泄露。张某表示将配合相关工作,按要求认真阅读并签署了《保密义务承诺书》。1 Q* R* z+ k# \

" t: M4 ~, R1 b/ m然而,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离开后,张某由于保密意识淡薄,转头将此事告诉了同事,尽管张某还嘱咐同事“这事儿别乱说”,但“国家安全机关正在调查庞某”的消息还是传到了庞某那里。# I1 h/ y" p" ^5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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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执法办案 依法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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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O5 X' p' a! _% E; h% b得知自己被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后,庞某迅速逃匿,对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后来,经过缜密侦查和精准布控,国家安全机关最终对庞某成功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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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快递公司部门经理张某明知自己有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却擅自将国家安全机关对庞某开展调查工作这一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导致办案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张某的行为属于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鉴于其本人有认错悔错表现,国家安全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同时并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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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6 k* H1 P3 ]( L# q" c4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9 t; u2 ^! S% y" y1 O( y4 e

9 O' H: h  S) Y; _; 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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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5 Z" }) f7 c5 p  M% o,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3 T; h; d' ~1 ^: ^" A9 L.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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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规定,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使得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的行为。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如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并提出相关保密要求,请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协助配合,严守国家秘密,共同筑牢反间防谍钢铁长城。8 F2 O& y$ v# ]4 y*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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