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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全勤奖的劳动者竟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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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9 12:1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从河南周口农村来北京打工的李晓(化名)遇到一件“蹊跷”事:公司一边以旷工为由将他解聘,一边又给他发放旷工当月的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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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  [0 h; I& `李晓的工作时常需要出差,其间无法打卡。但他认为自己并未旷工,况且还拿到了公司发的全勤奖,旷工的事实并不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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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李晓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李晓所在的公司虽称李晓存在旷工行为,但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向李晓发放了相应月份的全勤奖,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公司主张李晓存在旷工的事实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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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8 J# l; r! q" |+ L3 D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职工% p' S; ?: ^: f0 J. T1 `! J

; U9 B+ z$ u8 m: {+ ~/ _李晓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双方在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李晓担任销售部销售,其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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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2 D) ~( \+ J- Q8 C! J2022年8月9日,商贸公司向李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11款的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旷工达4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晓多次旷工,因此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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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6 v/ S& l# }& v- u1 V: P  c* }“我现在手里有的企业微信截图、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都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当天,李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拖欠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k6 ^8 ~- Z$ F6 B* P" K& @3 j5 I& C

0 d4 D) ^; F3 c6 G0 ~/ u'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李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685元、2022年5月1日至8月9日被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17322元、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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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m. A( v7 \  g. J& i0 D- P李晓、商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0 Z3 Q$ T2 U" k9 O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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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全勤奖还能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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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z" P1 H8 j" Q* {: ?法院庭审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贸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X" r$ ~1 g) c  u( Q

$ E( J2 E2 B+ ^2 }$ M. F% E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考勤表、工资表、放假通知等,证明李晓在职期间多次旷工,但未扣发李晓工资。另外,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李晓知晓员工手册及公司休假考勤等处理办法。“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当一方满足解除条件时,另一方即具有形成权,通知对方便可解除合同。因李晓存在旷工事实,所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企业制度规定将其解聘合理合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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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N' U9 w9 x( ]9 q1 V! T“我的工作每月都要出差,在外地期间无法打卡。此外,公司向我发放了全勤奖,更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李晓表示。同时,李晓以工资条、微信记录及销售部激励政策、收入纳税证明等为依据,主张其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0780元/月,餐补20元/日及全勤奖5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所在部门年利润的15%计算提成,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222.59元,应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w. D7 E5 W. w$ s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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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8 M  a3 m/ V' T6 I; T  V6 N$ `

9 t9 q+ l5 T# J+ b3 I& d) U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李晓存在旷工行为。虽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4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2022年3月、4月均向李晓发放了全勤奖,因此,对公司主张李晓存在旷工的事实,不予认可。' }. w+ m" ^5 X

6 u: A' K0 X( ~3 _# p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公司应向李晓支付6.5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根据公司提交的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表所载内容,公司应支付李晓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7143.75元。" I6 M, ~. y1 G7 I% F4 X) H/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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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 N5 ?: e" l. p# t

+ \1 X1 q, q% M' s, t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认为,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但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也不能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相冲突。本案中公司以李晓存在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向其发放了全勤奖,无法自圆其说。此外,即便员工存在旷工行为,公司也应当及时提醒,让员工及时改正,而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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