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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视频被搬运上热搜阅读过亿,“泼天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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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近日,短视频创作者“大福在成长”发布自己失业后生活的视频被搬运至其他平台,不仅上了热搜,话题量还破亿。“泼天的流量”却并未让她开心,因为自己本人并未授权,同时个人隐私还被“广而告之”,她私信要求对方删除却未被理睬。近日,创作者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艰难的维权过程。
2024年11月份,博主“大福在成长”发布了一则“失业后发现出门旅行并不快乐”的视频,讲述了自己被裁员后出门旅行,实际上自己并没有那么快乐,更多的感受是无聊,此视频引发网友共鸣。 “大福在成长”发的视频被微博营销号搬运
今年4月26日晚上9点,一个账号未经授权,将“大福在成长”的这条视频跨平台搬运,热度迅速攀升,话题阅读量也急速攀升,讨论量也水涨船高。
“这件事还是我身边的亲朋好友告诉我的,那天我在微信里收到了很多消息。”4月27日上午,“大福在成长”在周围朋友的提醒下得知此事,并在第一时间向“搬运”的账号发私信,要求其删除视频,并警告将报警处理。 “大福在成长”给搬运的账号发的私信
“大福在成长”告诉记者,“我自己创建账号这件事情,身边的亲朋好友都不知道。我失业之后做自媒体,也是悄悄做的,实际上不想被熟人看到,因为觉得特别不好意思。”
在发现视频被搬运后,“大福在成长”也积极与平台沟通。“我首先是去举报抄袭,但是站外的搬运不会认定为抄袭,后面就只能举报侵权、侵犯肖像权,这个是通过了。”然而举报过后,视频依旧未被删除。 视频直接上了热搜,“大福在成长”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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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福在成长”果断选择报警:“因为那天我看到词条已经有5000万多的阅读量,因为热度一直在上涨。我看着词条从5000万、6000万涨到7000万,害怕越来越多身边的人看到,所以我就报警了。”
她向警方求助,希望获取搬运者的实名信息或联系方式,以便直接沟通删帖。“但是我被告知这是个人隐私,如果需要的话得去起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出具调查函,警察才有权把对方信息给到我。”大福说道。
4月27日下午,“大福在成长”前往法院,但因为准备不足没能起诉。当天下午,她再次发布短视频讲述自己的遭遇,“27日下午我在视频中讲述了原委。”但事情依旧没有转机。
4月28日,“大福在成长”咨询了律师准备起诉,这时才发现该视频已经被下架。她告诉记者“可能是因为平台的处理生效了,发布视频后,热心粉丝和网友也帮我反复向平台举报,帖子最终下掉了。”截至视频被下架之前,视频话题浏览量已经达到1.4亿浏览,讨论量1.6万,一场流量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
搬运视频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记者搜索发现,在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视频搬运侵权问题突出,损害原创作者权益。
在另一起诉讼中,陈先生是百万粉丝短视频博主,专发创意商品推荐视频,他发现梁先生在其他平台搬运其作品、去除水印。陈先生认为梁先生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也监管不力,遂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
该案件中,双方对梁先生侵权无异议,但在赔偿数额和视频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陈先生称梁先生恶意侵权,且自己视频独创性高、价值大;梁先生不认可百万赔偿,平台方则认为陈先生部分视频独创性不足,应属录像制品。
短视频到底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法官解释,在这一类侵权纠纷案件里,对视频的定性不同,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视听作品的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录像制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根据视频拍摄手法、编排等情况,认定部分视频为视听作品,部分为录像制品,推定陈先生为制作者。梁先生未经许可发布视频,侵害陈先生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担责;平台无触发审核管理义务,不担责。最终,法院判梁先生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22500元。梁先生上诉后被驳回,平台还对其账号做了封禁处理。
律师解读:
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侵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大福在成长”对其所发布视频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大福在成长”举报侵权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损害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对侵权视频进行推荐则构成帮助侵权。未经“大福在成长”授权,发布账号将其视频搬运至其他平台,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视频中包含“大福在成长”的肖像,且搬运者未经同意使用,还侵犯了其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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