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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学生举报被判担责永远不要迎合举报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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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以举报代管理”看似省事,实则遗患无穷。
  一中学生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和被举报同学的殴打。责任该如何划分?
  5月28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一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手机,遂向老师举报,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事后,周某将举报者打伤。
  针对这一案件,法院判决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引导作用,向社会公众释放出明确的法律态度。
  学校有权力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校规落实,但不能把学生引到互相检举、彼此提防、人人自危的境地。否则,不仅会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也败坏学校风气。更因为,学校应正确引导学生,使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动辄鼓励举报告密,甚至将学生推向“原子化”状态。
  中学生的心智仍在成长中,对外部的认知并不全面、客观。表现在对校规的理解上,可能只盯着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电子设备这一条,而罔顾同学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乃至财产权。
  学校非但未能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反而鼓励学生相互举报,这种行为无异于诱导学生可以“不择手段”,理当为后面发生的打人事件担责。 而且,包括学校在内,任何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都不能超然于法律法规之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校规不能违法,更不能打着“为你好”的旗号,侵犯学生个体权利。
  如果举报行为得到鼓励,则可能将所有学生置于不安的环境中,不利于学习和成长。推而广之,一旦无边界举报被学生视为“理所当然”,也很可能影响社会风气。
  现实里,一些学校爱让小朋友盯着别人,还奖励“打小报告”的同学。此案看似个例,实则有着相当深远的社会基础。而这也越发凸显出这一司法判决的可贵价值。
  学生之间,除非威胁人身安全、考试作弊等大是大非问题,一般纪律问题均可通过制度安排、日常监管以及教育提醒等完成。“以举报代管理”,看似省事,实则遗患无穷,不光孩子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了,社会风气也会被侵蚀。
  湖南高院此次判决也算是提了一个醒,校规终究是校规,不能代替法律。学校不能鼓励无边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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