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宇的个人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对电子产品进行电子物证检验,因手机、平板电脑设有开机密码,无法开机。对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内电子数据进行无损备份(镜像),对手机云端资料进行提取。完成提取后,2024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移动硬盘等罗某宇个人物品当面交还家属,未对其中资料进行修改或删除。经检索,在备份数据、云端资料中均未发现家属提到的命名为“举报材料”的文件及文件夹。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中发现有158段录音文件,内容主要为2017年6月以来罗某宇工作、吃饭、闲聊等场景以及与他人通电话时的录音。8 z. Z# f; x; [* e4 P' w*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