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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5年被开除,单位起诉其索还工资41万元,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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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0 11:3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梁某原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某索还工资41万余元。
7月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和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因该中心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对此,梁某辩称,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刑事案件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等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此外,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没有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上班兢兢业业,付出了劳动和体力,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法院认定,梁某原系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2012年12月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6年11月,赤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多部门作出关于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划转意见,原红山区防疫站上划赤峰市卫生监督所人员当时在职49人,此次49人全部划到红山区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机构。划转人员名单中,便包括梁某。
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给予梁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记载:梁某生于1970年8月,红山区人,本科学历,1987年10月参加工作,参照管理编制,1987年10月至2005年3月在红山区卫生防疫站工作,200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7年5月起在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2018年6月30日,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停止梁某工作;2018年8月8日,红山区纪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4月,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梁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属于严重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2018年8月24日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本决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相关通知,撤销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整合至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为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原职工,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7年5月因机构改革被划转至红山区卫生监督所,红山区纪委在2018年8月给予梁某“双开”处分。审计发现,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33.81万元、红山区卫生监督所为其发放全额工资7.77万元,合计41.58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予收回,至审计时尚未收回。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梁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按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梁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梁某自2013年4月被判处缓刑后,一直从事工作至2018年8月被开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梁某的辩解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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