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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涉事法院通报:撤销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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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近日,关于网上帖文反映“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十万元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事件,引发关注。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表示,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相关新闻:
  55岁农妇辱骂法官 被罚10万元拘留15日(中国新闻周刊)
  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宝花因“违反法庭秩序”收到了10万元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对于这个处罚,该案的代理律师有异议,他认为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建议杨宝花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不服判罚和承办法官理论
  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是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告诉记者,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最终,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
  她是在判决作出后与法官争执
  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告诉记者,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案的代理律师表示,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这名律师表示,杨宝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
  不过,杨宝花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8月28日,一名自称临沂中院工作人员的人致电其称,临沂经开区人民法院在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中都已明确,收到相关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而你的复议申请是6月23日提交的,已经超期了”。
  关于复议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确实有明确规定: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刘加良告诉记者,杨宝花没有及时行使该权利,超期申请复议,其存在过错。但是,考虑到法院作出上述决定书存在明显瑕疵,且杨宝花的家人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法院应当主动自行纠错。刘加良强调,杨宝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反映诉求,促使法院尽快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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