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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11年受贿270万获刑4年,想用一等功证书求从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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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10月20日,据法制与新闻消息:2024年6月21日,历任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的邓某金,因涉嫌受贿罪,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中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邓某金利用担任靖州县委常委、副县长,辰溪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沅陵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罗某某、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协调解决矛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4.9万元,其中未遂85.5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一等功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邓某金于2011年10月15日获得一等功荣誉,其过往工作表现优秀,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与量刑无关。法院认为,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2月7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受贿既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对被告人受贿未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邓某金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2025年6月25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布了邓某金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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