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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男,19周岁)和被害人张某(女,13周岁)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张某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某年龄。 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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