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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往窗外扔个东西而已,没砸到人就没事?” 近日,杭州萧山城厢派出所接到陈女士(化名)求助,称自己在家往外探头擦窗户的时候,突然感到头顶一阵冰凉,发现高层有人倒水下来,淋到了她头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 派出所视频队立即开展分析研判,快速锁定高空抛物者为,该居民楼13层某室住户。
民警随即上门将住户江某传唤调查。江某称为图方便,将刷锅水从窗口处倒出。 目前,江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悉 该案系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杭州市首起高空抛物处罚案例。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 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依法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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