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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单途中车祸去世被认定工伤 公司未买保险被判支付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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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为骑手两个月后的一个晚上,秦某在一次送外卖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并未给秦某购买工伤保险。
3月12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事公司被法院判决支付家属相关补助金103万余元,股东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悲剧发生在2023年11月7日晚上9点55分左右,男子秦某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地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经交警认定秦某承担次责。而出事前两个月,秦某才刚入职某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骑手,负责外卖配送工作。
事后,秦某的女儿秦某甲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确认父亲与某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1月6日,经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5年,秦某甲向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秦某甲支付秦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4814元,医疗费300元,共计1030774元,驳回申请人秦某甲其他仲裁请求。
涉事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并向海勃湾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仲裁决议,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此外,秦某甲亦将涉事公司和公司股东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涉事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13万余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因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某有限公司未给秦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法院对某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某有限公司应按相关标准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医疗费应由第三人负担,经庭审询问,原告陈述其已与第三人就侵权一事达成调解,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此外,李某作为某有限公司一人股东,有义务证明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向秦某甲支付秦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4814元,共计1030474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后,涉事公司和李某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与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过仲裁和两审予以确认,此次诉讼中上诉人对此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所以应依法认定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关于李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李某主张已提供财务独立于某公司的证据材料,经法院核实,该证据材料并未提供,故上诉人李某应自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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