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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按摩后猝死家属索赔150万 事发时技师无相关资质,涉事公司被判担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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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出生于1960年的男子杨某系某健康管理公司VIP客户,经常到该公司店内进行按摩,2024年8月,其再次到店按摩后,因身体不舒服在店内大厅、店内空按摩间平躺休息,后被救护车拉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经鉴定,杨某系猝死。杨某家人主张某健康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审慎注意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索赔1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承担85%的责任;为杨某按摩的一位技师无相关资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酌情承担15%的责任,赔偿杨某家人2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此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驳回其上诉。男子进行四项按摩后猝死

家属起诉店方索赔150余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为,2024年8月1日下午,杨某至某健康管理公司经营的店内进行按摩,按摩完成后,杨某称身体不舒服在店内大厅坐着休息,后在店内空按摩间平躺休息,于18时40分左右被救护车拉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判决书显示,杨某在该店有VIP贵宾档案本,2024年8月1日当天,杨某进行的项目为:“背+药”(服务老师于某),“中焦+药”(服务老师赵某),“腿部+摩奇+药”(服务老师赵某、于某),“三排(腹+腹股沟)”(服务老师赵某)。

法院查明,杨某系某健康管理公司VIP客户,曾多次前往某健康管理公司门店按摩。2024年8月1日,杨某至某健康管理公司门店按摩,在按摩过程中杨某多次向某健康管理公司员工反映身体冷热问题,在按摩结束后亦多次向某健康管理公司员工表示拉肚子、冒虚汗、胸口闷等不适症状。

对此,某健康管理公司员工为杨某提供水、食物以及休息场所等并为其测量血压,但在杨某不适症状持续加重、血压测量结果明显异常,且知晓杨某做过心脏手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杨某人身安全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害,最终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相关材料载明:杨某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之后,杨某家人以某健康管理公司因侵犯杨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向其提出总计150余万元的索赔。

涉事健康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承担15%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

杨某家人称,某健康管理公司店内工作人员明知杨某做过心脏手术,在多次为其按摩时未尽到安全警示,杨某在按摩过程中和按摩结束后多次表达身体不适,该公司均未及时救助,给杨某按摩的工作人员对杨某心脏有问题知情,且没有相关资质,在每次按摩前也没有告知杨某任何风险。

法院认为,杨某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的人,尤其在自身心脏曾做过手术,身体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更需要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在按摩完成后一段时间内仍意识清醒,但其在察觉身体不舒服时既未主动联系自己家属,亦未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店内工作人员询问是否需要就医时并未予以积极回应,寄希望通过休息恢复身体状况,最终导致猝死发生。鉴于上述情况,杨某需自行对其死亡后果承担85%的责任。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的按摩行为虽非导致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某健康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保障店内顾客的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健康管理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事发时,按摩技师于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于某于2024年8月1日为杨某提供按摩服务,但根据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于某于2024年8月3日才取得中医养生美容师资质,且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亦表示事发时没有获得技师的相关资质资格。

此外,某健康管理公司在得知杨某身体不舒服时,未能引起足够警觉并做好应急措施。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已尽到合理关注、照看及必要救助义务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对杨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以及杨某本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某健康管理公司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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