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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赵某受陈某邀约,一起在饭店聚餐饮酒后,赵某独自倒坐在路边的草丛中,因呕吐物导致窒息死亡。事发后,赵某家属将陈某等2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宜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赵某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陈某等2人承担10%的责任,共计赔偿13.4万余元。
图法院审理认定:2025年10月3日,陈某带着其妻子、孩子、父亲及老表杨某等亲属到宜良县某饭店吃饭,在此之前陈某还邀约赵某一同吃晚饭。席间,陈某、赵某、杨某饮酒,3人共喝了4两白酒和5罐500毫升的啤酒。 吃完饭后,杨某开车载陈某、赵某离开。杨某先将陈某送至某村,后在送赵某回家的过程中,杨某又将赵某送至某店门口赵某停放电动车的地点后自行离开。 杨某离开后,赵某独自倒坐在路边草丛中,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赵某死因推断为吸入性窒息。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行为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仍然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共同饮酒的参与人之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及饮酒之后应当相互承担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本案系因赵某醉酒后因吸入性窒息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中,赵某因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1340746.5元。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性,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根据本案情况,确认由其承担90%的主要责任。 陈某邀约赵某吃饭并携带白酒共饮,虽然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灌酒等行为,但陈某在饮酒后让一同饮酒的杨某送赵某回家,且之后也没有确认赵某是否已安全到家,对赵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陈某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7037.33元。 杨某饮酒后开车送赵某时,虽然杨某辩称是赵某提出将其送回饭店门口骑车去泡脚,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在送回饭店后,杨某也未观察赵某是否清醒就自行驾车离开,根据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赵某返回饭店门口时已走路摇晃,推行电动车也不稳,故杨某对赵某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杨某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7037.33元。 据此,法院判决:由陈某赔偿67037.33元;由杨某赔偿6703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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