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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男子与女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猝死,家属起诉女方索赔32万余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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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60岁男子马某与女子魏某在车内发生亲密行为,马某失去意识猝死。事发后,马某家属起诉魏某索要赔偿3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魏某已及时拨打120和110,其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不应对其过多苛责,且马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马某之死与魏某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2025年7月27日上午7时左右,马某驾驶小汽车将魏某载至濉溪县某某镇红绿灯路口东,两人于车内发生亲密行为,过程中马某失去意识。7时22分,魏某呼叫120。随后,马某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经约半小时的救治,被宣告临床死亡,全程由魏某陪同。7时45分,魏某拨打110报警 。2025年7月31日,当地警方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马某的擦拭物、魏某的擦拭物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马某、魏某的STR分型……”同年8月4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克百威、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毒鼠强、苯巴比妥、地西泮、氯丙嗪成分。
2025年8月11日,警方出具《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2025年7月27日7时45分接到报警称,魏某报警称濉溪县某某镇红绿灯路口东,一名60岁男子晕倒在地,需要帮助,已自行通知120。经查,死者姓名:马某,性别:男,因猝死非正常死亡。”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马某家属要求魏某就马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能举证证明马某之死与魏某有直接因果关系。马某失去意识前,魏某在现场并与马某有一定的亲密互动行为,但该行为并无违法性,魏某对马某也没有侵害的主观意图。马某失去意识后,魏某亦及时拨打120与110,其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不应对其过多苛责。故对马某家属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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