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商 网法治四川南部讯(记者:李飞甫赵欣):近日本网记者接四川省南部县石河镇群众反映,石河镇三村(玉台观村)4、5组、十二村1、2组有大面积(大约共有200至300亩)基本农田被该镇三村的村支部莫书记租用来大搞养殖(养鱼和大闸蟹)。 本网记者昨日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情况属实。据当地老百姓告诉本网记者:这里是他们多年栽种的基本农田,前些年也是石河镇的粮仓,种出来的水稻比其它地方的要早熟十来天的样子。据农户介绍说:养殖承包人和基本农田承包户签了13年的协议,每年每亩给租金500元如果他们自己种水稻每亩可以买稻谷1300元左右的样子。现在已经养殖有三年了,开始时是由浙江人过来和三村村支部莫书记的妻子邓海艳一起做的,浙江人做了不到一年就被赶走了。 下午本网记者来到石河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镇党委书记出差不在,镇长在县上开会。听说有记者来,该镇人大朱主席急匆匆的从外面回来,朱主席告诉本网记者:群众所反映的那里确实是基本农田,但是面积却没有反映的那么多玉台观村(三村)4、5组只有84亩,十二村1、2组也只有60-70亩。这里是经过土地流转后,由三村村支部莫书记的妻子邓海艳租用来搞养殖(养鱼和大闸蟹)的。 据南部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一位梁姓工作人员告诉本网记者:石河镇玉台观村(三村)和十二村总共面积只有几十亩,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么多,虽然业主租来搞养殖,但是只有他们没有在基本农田里面挖设施,没有对基本农田进行破坏,就没有什么。以前没有发现也没有人举报就没有引起重视,既然现在你们在进行调查了解这件事,我们就要求他们恢复原状。 ![]()
图为:占用大片基本农田用于搞养殖 ![]()
图为:大片基本农田用于搞养殖 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 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已经属于“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一般来说,在耕地上非法进行建设、养殖等活动,造成耕地土壤层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的,造成耕地面貌破坏,难以恢复的,造成耕地肥力严重下降,相当长时间内无法进行农业生产的等等情况,都属于造成耕地毁坏,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此条解释的目的是对数量进行量化,从而确定追诉标准,虽然该解释列举了一些违法行为,但并非该条解释的目的所在,从《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并不仅限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行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南部县石河镇三村(玉台观村)4、5组、十二村1、2组这样大面积(大约共有200至300亩)的基本农田被该镇三村的村支部莫书记租用来大搞养殖。难道作为该镇党委、政府全然不知情?是对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法不熟悉?还是有其他隐情?对事态的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编辑:李飞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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