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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恋爱对象”74万元案件,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43120元退赔给被害人尼某。
/ t! N+ w5 {5 |9 M, m- ^ 王某是泸州市江阳区的一名女子,现年27岁,已婚并生有小孩。2013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外地的尼某,两人常常电话聊天或网上交流,2014年底两人见面后很快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隐瞒已婚已育的情况下,以与被害人尼某谈恋爱为名,骗得了尼某的信任,先后以购房、还房贷、出车祸、做生意、亲人去世及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了尼某人民币743120元。1 p8 K* f, O: g5 @) b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退赔现金人民币50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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